佳隆国际大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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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佳隆销2010租字第号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佳隆国际大厦租赁合同出租位置21层整层承租方2010年09月26日14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09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佳隆国际大厦租赁部签订:出租人: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0305企业资质证书号:建开企【2006】【599号】开户行:招商银行朝阳公园支行账号:0801法定代表人:霍孝谦联系电话:(010)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14

2、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租赁用途1.1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佳隆国际大厦的(下称“大厦”)(21层整层),其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图》(下称为“租赁房屋”)。1.2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422.84平方米。1.3租赁房屋用途:办公。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36个月起租日期:2010年11月01日。终止日期:2013年10月31日。第三条租赁房屋的交付出租人应于2010年11月01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租赁房屋交付时,由出租人及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人的授权代表进行现场交验,并签署“房屋

3、交验清单”。第四条免租期及装修期4.1免租期:出租人同意给予三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内免交租金,但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佳隆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公约》的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具体免租期如下:1.自2011年10月0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2.自2012年10月0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3.自2013年10月0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4.2装修期:出租人同意给予三个月的装修期。装修期内免交租金,但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照《佳隆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公约》的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期限:自2010年11月01

4、日至2011年01月31日止。第五条租金5.1租金:租金按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并收取(不包含物业管理费)。5.2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为152.08元/平方米/月;不足整月的部分,租金标准为人民币5.00元/平方米/日。5.3租金按每一个月支付一次,承租人应在上月的二十五日当日或之前支付下期租金。145.4第一期租金(自2011年02月01日至2011年02月28日)即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叁佰捌拾伍元伍角壹分(小写:¥216,385.51)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于出租方。出租人应在每次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发票。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6.

5、1出租人委托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规定。承租人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与出租人委托的专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佳隆国际大厦物业服务公约》。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各自负担的税项及费用,出租人、承租人应自行负担。第七条保证金7.1租赁保证金: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交纳相当于租赁房屋三一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陆贰拾肆壹万玖陆仟壹叁佰伍捌拾陆伍元伍角叁壹分(小写:¥649,156.53216,385.51),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7.2本合同到期终止后,如果承租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的所有义务,

6、无任何违约行为,且没有拖欠任何应付的租金及其它费用,出租人应于承租人交还租赁房屋三十天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人。7.3承租人不得将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租金或任何应付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如承租人拖欠应付租金或任何应付的费用,出租人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所欠的款项。租赁保证金被扣除后,出租人有权书面要求承租人于租赁保证金被扣除后七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租赁合同到期后,剩余租赁保证金(如有)于承租人交还租赁房屋后三十十五天内无息退还承租人。如租赁保证金不足抵偿承租人的欠款,出租人除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外,还有权就欠款中超过租赁保证金的

7、部分进一步向承租人追索。7.4由于承租人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当于三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出租人可直接以租赁保证金抵扣,租赁保证金不足抵付违约金的,出租人有权进一步追索。7.5由于出租人违约,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出租人应全额退还承租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并赔偿承租人因此而收的损失(包括单补限于重置费用、人员支出及因此追偿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第八条支付承租人应以银行支票或转账方式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消,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均由承租人负担。第九条续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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