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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用餐风景:纸,在方寸之间】生活美学徵件简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0428(2)【用餐風景:紙,在方寸之間】生活美學徵件簡章一、主題用餐風景:紙,在方寸之間二、辦理單位指導贊助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樹火紀念紙文化基金會三、參賽資格任何對紙的生活美學具有獨到見解和創意者均可參加,參賽作品可為個人獨立創作或親子、學校社團或公司行號…等團體創作之作品,但須為首次發表。四、宗旨延續去年「紙的幸福設計」徵件的「紙」美感生活經驗,在今年六月開始的「用餐風景:紙,在方寸之間」展覽中,我們期待回歸到用餐最初的意義與感動,從「紙」的手作開始發想,改變用餐時雙手環抱的方寸之間,營造創意十足、溫暖動人的「
2、用餐風景」!五、徵件內容用餐不只是機械化的生理反應,也不只是食物好吃與否的問題。關掉電視機,抽掉夜市塑膠袋,用一點點心、用一點點「紙」,搭配餐碗、筷子、桌面、餐巾…,從自己開始,為用餐進行一場溫馨與美的改造。讓自己、家人和所有用餐的夥伴,心情愉悅、溫馨感動。別忘了,拿起相機,拍下精心設計的「用餐風景」!徵件主題有二:主題一:學校、辦公室;主題二:家。作品需符合主題,並於截止日前完成網路上傳及資料送件。謝謝!60428(2)徵件時程項目時間附註網路上傳、投票及資料收件主題一:學校、辦公室2011年5月9日(一)~2011年7月1日(五)(1)
3、依設計主題於截止日前,完成網路上傳。逾期者,自動喪失該主題參與資格。(2)收件地點:樹火紀念紙博物館(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68號)(詳見七、作品繳交程序)主題二:家2011年7月11日(一)~2011年9月9日(五)作品評選2011年9月23日(五)評審日期依網站公告為主。(詳見八、評選作業;九、獎勵辦法)得獎公佈2011年9月26日(一)實際公佈時間請上活動網站、部落格查詢。頒獎典禮2011年10月1日(六)實際頒獎時間請上活動網站、部落格查詢。60428(2)作品繳交程序1.繳交作品與資料請上www.suhopaper.org.tw/20
4、11competition下載活動簡章,填妥附件一、附件二連同作品光碟一同繳交或寄送。(1)作品內容用餐時,於桌上60cm×40cm範圍裡的佈置或創意設計美感呈現,拍下3種不同的角度。(2)交件內容a.作品光碟請以光碟收納盒包裝,並於光碟正面註明作品名稱、作者姓名,並於光碟中燒錄以下2項資料:l創作說明表(附件一)電子檔。l作品影像圖檔3張:影像尺寸1200×1600pixels(300dpi)/JPEG圖檔,不得使用影像修圖軟體合成。請將影像圖檔命名為作者姓名並依序編列,例如:陳○○1,陳○○2,陳○○3…。b.創作說明表(附件一)請填妥
5、並列印。c.授權同意書(附件二)請填妥、列印並簽名。(3)交件方式l請將「(2)交件內容」(作品光碟、創作說明表、授權同意書)以A4尺寸氣泡信封袋包裝(信封註明【用餐風景:紙,在方寸之間】美學徵件收)。可以掛號郵寄或親送交件。運送過程遭致之損失,由創作者自行負擔。l掛號郵寄以各主題收件截止日郵戳為憑,如主題一:學校、辦公室,收件以2011年7月1日前之郵戳為憑。l親自送件者請於收件期間,週一至週六9:30~17:00送至樹火紀念紙博物館櫃檯(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68號),逾期恕不受理。2.影像上傳(1)圖檔上傳:各主題收件日起至截止日止(台北
6、時間當日24:00前)上傳作品圖檔1張至活動部落格suhopaper.pixnet.net/blog。(2)需至部落格註冊成為會員、完成會員認證,方可上傳圖檔、參與網路票選。(3)作品名稱須在10個字以內。二、評選標準徵件作品之評定,由主辦單位敦聘相關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依以下標準進行評選:(1)生活創意與設計理念40%60428(2)(2)紙材應用與複合媒材美感協調25%(3)可行性25%(4)網路投票10%一、獎勵辦法主題一:優選1名:獎金3萬元、獎狀、獎品、樹火貴賓卷12張。佳作3名:獎金1萬元、獎狀、獎品、樹火貴賓卷8張。網路人
7、氣獎1名:獎金1萬5千元、獎品、樹火貴賓卷6張。主題二:優選1名:獎金3萬元、獎狀、獎品、樹火貴賓卷12張。佳作3名:獎金1萬元、獎狀、獎品、樹火貴賓卷8張。網路人氣獎1名:獎金1萬5千元、獎品、樹火貴賓卷6張。二、注意事項1.本徵件不需事先報名,報名依照實際交件為主。惟繳交資料不齊全者,需於報名截止日前補齊所有資料並經主辦單位確認無誤後,才算報名成功。2.所有資料概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留底。3.參加者報名參加本活動,即表示同意接受本活動辦法及相關規範。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4.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參加或得獎資格:(
8、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2)該作品於報名前已於其他徵件競賽獲獎,經查證屬實。(3)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4)不願接受主辦單位安排之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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