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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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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2、。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七条46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3、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46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
4、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优先考虑在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区域,开展项目选址和使用土地。(二)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单个建设项目应符合成片成规模开发的原则,严格限制零星开发。(三)兼顾土地权属情况,尽可能保证土地使用的完整性和建设项目的可实施性。(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第十一条用地性质与规划不完全一致,但满足用地兼容性要求,仍可考虑土地使用和项目选址。用地性质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用地兼容性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5、定。第十二条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规划划定的旧城风貌区范围内,应开展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的建设行为,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交通及基础设施环境,新建项目建筑高度、形态、风格等控制要素应与周边保留建筑相协调,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在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46地区,应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并遵循公共性原则,新建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为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休憩场所。(三)在规划划定的禁建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开展任何城市建设行为;在限建区范围内,应尽可能避免开发建设行为,在确保自然生态安全兼顾城市景观的情况下,
6、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低强度、低密度开发,功能以生态、休闲、旅游为主。第十三条具体项目的选址及建设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商业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专项规划要求,在满足区域功能需求、服务半径的情况下,充分协调与居民区的关系,合理布局各级各类公共设施,落实选址、用地及建筑规模等要求。必要时,应结合交通条件对建设强度等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对城市交通产生不利影响。(二)居住项目建设应落实总体规划布局原则,合理引导旧城居住人口向外围疏解,在二环线以外相对集中布局,应尽可能选址在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中心城区以低密度,中、高强度布局形式为主。结合项目
7、实际情况,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相关要求。(三)工业仓储类项目应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布局原则,依据产业类型和相关布局规划,合理引导工业、仓储项目向各类特色工业园、产业基地、物流园区集中。提高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工业项目建设强度还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46鼓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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