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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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现代网络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主要是出现了很多侵犯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的现象,这样对网络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我们必须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来规制这些侵权行为。因此,本文旨在通过研究网络隐私权以及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提出规避侵权行为的建议,以期达到一定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效果。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法律规制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私人信息以及私人的网络生活安宁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禁止他人非法侵犯、搜

2、集、窃取、利用、复制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其中也包括第三人下载、传播、转载其所获取的他人隐私等行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活动领域。例如QQ、MSN等聊天工具的账号和密码、淘宝账号和密码、个人电脑上所存储的私人信息等。在现代社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因此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制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具体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以及规制措施,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要是指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通过侵犯、搜集、窃取等手段在互联网上获取当事人的网络隐私,以及第三人通过下载、

3、传播、转载其所获得的他人的网络隐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体而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获取  未经当事人同意,非法获取其网络隐私即会构成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非法获取的手段有很多,主要包括搜集、窃取,这主要是强调获取信息的秘密性。  (二)非法传播  非法获取他人网络隐私是网络侵权的表现形式,非法传播其获取的隐私也是构成侵权的。非法传播的手段主要包括复制、公开、转载、下载。此处传播的主体主要是指获取当事人网络隐私的第三人。  (三)其它形式  网络隐私侵权的行为不仅仅限于以上几种形式,还包括泄漏、知悉、利用等其它形式。在现实当中,随

4、着科技的发展,侵犯网络隐私的手段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的发展将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几个要件,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两种学说。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行为包括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而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行为包括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从我国的规定以及实践来看,我国赞同四要件说。因此,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违法性指

5、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同时该行为也是符合侵权法所规定的侵权情形的。在侵犯网络隐私权当中,行为主要是指作为,包括未经当事人同意窃取、搜集、知悉、利用、传播、下载、复制他人隐私等行为。  (二)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网络隐私侵权来讲,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某种隐私权受侵害的事实发生,或者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导致他人网络隐私权受损便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使得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利益发生损失,这里的损失

6、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前者主要是当事人由于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而受到的直接损失以及既得利益损失,例如应该增加的财产利益由于侵害行为而没有增加,以及被侵害人的将来必然会得到的利益无法得到等。后者在网络隐私侵权当中主要是指人格权的受损。例如“网络人肉搜索”以及“艳照门”事件给当事人精神以及名誉方面所带来的压力以及损失。损害事实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如果仅有侵害行为,而未给当事人造成任何损失,那么侵权行为也是不成立的,侵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被侵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就是受侵害

7、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而不是其它原因引起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侵害人的损失,而不是其他人的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引起受侵害人的损失,或者受侵害人的损失不是由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侵权行为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网络侵权当中,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会引起其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侵害行为都会引起其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赔偿责任会因为一些正当的事由而减少或免除。侵权法中规定的一些免责事由仍然适用于网络隐私权侵权当中。如果某一侵害行为是由于合理的理由而引起的,那么其行为将不会成立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这里的免责事由主

8、要包括受害人同意、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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