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调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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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价差、清单价调整相关规定材料价差、清单价调整相关规定一、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63号)相关规定4.7工程价款调整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程度由偏差的幅度决定。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

2、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本条

3、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工程价款按约定调整的原则,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以下原则办理:1.施工期内,当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按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进行调整。2.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时应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审核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及其

4、数量,并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幅度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4.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4材料价差、清单价调整相关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0]44号)相关规定第五条、工程合同约定与价款调整除符合“08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

5、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其中:1、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性调整不应纳入风险范围;2、人工费宜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策性文件调整;3、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4、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三)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

6、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或未约定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合同价款: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该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

7、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该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2、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材料价差、清单价调整相关规定3、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8、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合同价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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