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司法鉴定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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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司法鉴定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机制,由具有本所申请的业务类别资质人员采取自愿的原则自由组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成立的司法鉴定组织。第三条本所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本所和本所执业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协会并成为协会会员,自觉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涉及本所设立、分立、合并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法定事项变更,需

2、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备案后生效。第四条本所的财产由缔约出资合伙人依约按份共有,本所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五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面向社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第六条本所在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并进行司法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录用、辞退工作人员;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适合本所情况的分配办法;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管理、处分本所财产。第七条本所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根据本所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所的管理制度,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第二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及用途第八条本所开办经费由合伙人自行筹集,其金额为

3、××万元。合伙人出资情况为;1、62、3、第九条开办经费用于:1、租用(购买)办公用房间,租金(置房金额)××万元。2、购置办公用品××万元。3、4、5、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在司法行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本所按照崇尚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执业鉴定人组成。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

4、职权: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2、决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3、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4、决定本所的解散、分立、合并;5、决定本所利润分配方案。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程序:l、合伙人会议每半年(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本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司法鉴定人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2、合伙人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主持。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由合伙人会议成员按持本所股权比例进行投票表决。63、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合伙人签字后生效。第五章合伙人扩大会议第十四条合伙人扩大会议是本所的经营管理机构,由本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

5、部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组成。第十五条合伙人扩大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本所重要规章制度;2;决定对本所专、兼职司法鉴定人的内部奖励、处罚措施;3、负责主、协办鉴定人的评定;4、评定年度优秀司法鉴定人;5、决定本所经营管理过程中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合伙人扩大会议程序:l、合伙人扩大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本所主任或合伙人扩大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扩大会议。2、合伙人扩大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主持。合伙人扩大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合伙人扩大会议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3、合伙人扩大会议必须有合伙人扩大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

6、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第六章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第十七条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是本所民主管理机构,由全体司法鉴定人组成。第十八条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与司法鉴定人福利有关的各项制度的提案;2、民主选举产生本所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报所主任批准;3、对合伙人扩大会议各项决议进行质询;4、对合伙人扩大会议经营管理事务行使监督权;5、评定本所年度优秀司法鉴定人。6第十九条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程序:l、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每年年终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由合伙人扩大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司法鉴定人提议,可召开全体司法鉴定人临时会

7、议。2、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主持。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司法鉴定人过半数表决通过。3、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必须有本所全体司法鉴定人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方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第七章司法鉴定所主任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所设主任一职,司法鉴定所主任为本所负责人,对外代表司法鉴定所,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一条本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推举产生,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本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所日常工作;2、根据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选举结果任命本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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