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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方协议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方协议书甲方(建设业主单位):地址:法定代表(委托)人:施工项目名称:乙方(建筑施工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监督方(劳动保障部门):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经与建设业主单位、建设施工企业三方协商,就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建设施工项目开工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0日内依法与农民工签
2、订规范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并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台账,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劳动用工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作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备资料。二、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民工考勤制度,应对每个农民工发放考勤卡,每天应记录民工的出勤、工作完成情况及日工资情况,并由负责考勤和工资结算负责人签字认可,每月清算出勤总量和月工资总额。工资必须每月至少结算一次,每月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表应登记身份证号、总工天、工资总额、已付工资、应发工资等主要信息,工资表必须由负责考勤和核算工资的负责人签字认可。三
3、、建设业主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采用先发放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也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或按照完成一定量任务支付工资的,在约定条件出现后应及时支付。四、建设业主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五、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责任。建
4、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以法定货币形式将工资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本人在工资表上签字领取,或委托银行发放,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由民工本人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的,由建筑施工企业负全部法律责任。六、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调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七、建设单位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审核备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拨付工程进度款前,要对上月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如存在
5、未足额支付工资问题的,在监督建设施工企业先行支付工资后再行拨付。建设单位对本单位发包的工程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施工企业要在每月工资支付后5日内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作为工程项目竣工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备资料。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即对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1、不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
6、期限内未改正的;2、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偿,在规定期限内未清偿的;3、克扣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偿付,在规定期限内未偿付的;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的;5、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惩治力度,对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退付上严格审核。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上访事件的
7、施工企业,在责令支付工资的同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并责令支付,拒不支付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十一、其他未涉及到本协议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二、本协议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执行。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监督方(盖章):负责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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