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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3105450 - 武侯公安分局刑侦民警工作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五部分勤务规范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侦民警工作规范办理刑事案件工作规范一、受案1、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并报告值班领导,重特大刑事案件立即报刑警大队;同时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保护和开展现场访问。对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发现有人员受伤时,应当迅速采取救治措施;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并且有条件追缉的,应当立即报告分局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缉堵截。2、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或由“110”报警、刑警大队现勘移交案件的,应立即受理,并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3、报案、控告、举报是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经宣
2、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员、记录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且应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本区刑事案件,由受案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资料移交对该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派出所; 18第五部分勤务规范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外区刑事案件,由受案单位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报送分局刑警大队审核,经刑警大队审核后呈报分局值班领导签署意见后再进行案件移送;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二、立案1、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2、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
3、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并填写《呈请立案报告书》。3、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都应当立案。4、对不予立案的,受案单位填写《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其它材料报刑警大队审核,呈请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在受案后的7日内,将不予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分局申请复议。分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5、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审查后,应填写《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三、破
4、案(一)、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18第五部分勤务规范2、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客观必然联系。4、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6、犯罪嫌疑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7、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8、物证、书证,要有提取的具体时间、地点,什么情况下提取的,提取人。9、赃物、赃款的处理情况。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二)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5、四、撤销案件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18第五部分勤务规范五、强制措施(一)拘传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经刑警大队审核,呈报分局领导批准,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符合《刑事诉讼法》51条及5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3条、94条之规定的,经办案单位报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6、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三)拘留对符合《刑事诉讼法》61条之规定的,可以拘留。(四)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经办案单位报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五)特殊规定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18第五部分勤务规范2、在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
7、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的机关。3、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4、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5、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其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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