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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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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滨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内容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010043200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
2、防空要求的审批0100434000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九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3、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0100435000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
4、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010043600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
5、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二、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准(五)实施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平时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有效证明。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统一证件样式,标明工程使用性质和用途等。平时使用证由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发放和审验,结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未取得平时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推行合同管理,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与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管理义务和违约责
6、任。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对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变更申请。此前未办理平时使用证的单位,须在2017年6月底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滨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内容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010000100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
7、2号)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规范性文件
8、】《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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