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石嘴山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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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1.行政许可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

2、本目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属于技术改造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6号)第一类核准类(2014年本)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

3、可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核准的制发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者监

4、管不力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5、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6、门制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第九条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宁政发〔2010〕113号)第四条固定资

7、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靠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方面的组织工作。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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