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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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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3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6条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5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54.《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二、条件1.受理条件: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1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入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2.市级管理审批权限:(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已由,其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原由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但根据水保﹝2016﹞310号权限下放权限后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
3、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州境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的检查验收权下放万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3.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验收合格审批条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保持—10—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
4、的要求;(3)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度、水土流失控制比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三、程序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先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自
5、验报告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位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www.cq.gov.cn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可提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申请。2.受理:纸质申请材资料由市水利局水土保持处—10—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3.技术评估: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单位对项目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报告。34.专家行政验收:对编制水土
6、保持方案报告表和经评估达到验收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和建设单位、评估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等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做出。45.许可决定及期限: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水行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处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水土保持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7、,生产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10—56.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四、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本段为蒙老师改后修改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评估、行政验收和设施整改所需时间)完成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五、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或申请表(1份,同时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15份,同时送项目
8、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23.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竣工验收技术报告(152份,同时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1份)。需附水土保持补偿费(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发票复印件。43.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总结报告(152份,同时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1份)。—10—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挖填方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需提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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