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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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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一、二级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活动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安全监管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
2、相应的资质。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等级分别按《河南省国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附表1)、《河南省国家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附表2)进行资质评估审查。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申请人的评估得分、培训对象、生源及布局等情况,经综合审查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第六条安全培训的对象10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下列作业的人员:(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
3、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含司机,司索工,指挥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
4、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0(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加油加
5、气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第八条 三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一)省辖市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省辖市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其他从业人员。第九条 四级培训机构承担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10第二章师资保障第十条从事安全培训的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专职教师是指与申请人建立有固定劳动关系的教师
6、,兼职教师是指培训工作需要从社会或其他单位聘任的教师。第十一条教师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第十二条兼职教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培训机构。第十三条教师承担的课程必须与其取得的资格相对应。每名教师至多只能承担两种培训类别的授课。第十四条教师应每3年参加一次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第十五条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教师,在河南省范围内培训机构承
7、担教学任务的,应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或注销其岗位证书:(一)未按要求参加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二)承担与岗位证书不符的安全培训课程的;10(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低劣的;(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章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第十七条 申请三级培训机构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至少5名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三)有健全的培训
8、组织管理机构及完善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不少于5名专职教师;(五)有与申请培训范围相适应的实验、实际操作设备、设施、场地(见附表3);(六)有与同期培训规模不少于50人相适应的教学及生活设施(教学与生活设施以自有为主,确需租借的须签订不低于3年以上租赁协议);(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申请四级培训机构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至少3名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三10)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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