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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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第二章学校名称、校址第三条学校名称:广西外国语学院。第四条校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第三章学校性质、举办者第五条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第六条举办者:朱桂玲、黄灿

2、、黄超香。第七条学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收取的学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及教职工福利。在扣除办学成本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所有结余用于学院扩大再发展,出资人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四章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第九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育人为本,把人才培养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院的生命线;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十条立足北部湾经济区,服

3、务广西新发展,面向东盟,接轨国际,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外语高级专门人才和应用型、外向型经贸高级专门人才。第五章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教育形式第十一条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7500人,逐步扩大本科教育办学规模。第十二条学科门类设置:以设置应用型外国语言类的人文学科专业为主,以设置应用性外向型的管理学、社会学科专业为辅。第十三条教育形式: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成人高等教育为辅;以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为辅;以全日制教育为主,短期培训为辅。积极开展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第十四条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4年;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教育学制3年。

4、学位: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六章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举办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第十六条举办者推选首届学院董事会,聘任首届学院院长。第十七条举办者参加学院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第七章学院董事会第十八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第十九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由5-9人的单数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2-6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委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首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5、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学院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董事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二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将会议内容提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

7、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讨论下列一般事项,应当经到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一)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二)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四)审批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

8、置方案;(五)审议专业设置与招生计划;(六)院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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