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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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退(免)税管理,促进和支持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原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

2、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实施电子帐册管理。联网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货物进出口等有关业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生产企业。国税部门依据海关、外经贸等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及电子信息,对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帐册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本办法进行退(免)税管理。-11-第一章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退(免)税备案第四条联网企业经海关及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在主管海关办理电子帐册备案以后,向海关申请出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附件一)。第五条联网企业在通过电子帐册开展首笔业务以前,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退(免)税备案认定表》(附件二),并附送海关出具

3、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盖联网企业公章),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到市级国家税务局办理联网企业加工贸易的退(免)税备案手续,不再按每笔业务分别备案。第六条联网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最大周转金额、退税率、核销期限等发生变更以及因故被海关注销联网资格的,应在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二章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的退(免)税计算第七条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实行“免税”办法。第八条联网企业进料加

4、工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办法实行-11-“购进法”或“实耗法”,具体由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第九条联网企业加工贸易使用的电子帐册应按核销周期分解成若干个分手册,联网企业出口两种以上不同退税率产品的,可在进口料件核销的每个周期内按不同退税率产品分别设置手册编码,手册编码的规则为“海关电子帐册号码+2位年度+2位年度内核销批次+2位退税率”。如果在一个核销周期内退税率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编码规则增加分手册。第十条实耗法计算规定1、计划分配率的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在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帐册开展业务的首个核销期内,计划分配率取上年度(或上期)的实际分配率,在之后

5、的核销期内,取上一核销期的实际分配率作为当期的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按上述办法确定后与企业实际分配率差异过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查后做适当调整。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3、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确定-11-当期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4、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第十一条购进法计算规定1、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购进的进口料

6、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购进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2、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确定当期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3、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4、出口两种以上不同退税率产品的计算。联网企业出口两种以上不同退税率产品的,如能按不同退税率产品分别核算,且能准确划分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金额的,按上述办法计算;如不同退税率产品核算不清的,先依据上年或近期(上次报核期)不同退税率产品耗用进口料件的比例分别确定进口料件金额。如出口企业新增不同退税率产品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

7、部门审查后暂定其比例。第四章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免税证明的办理-11-第十二条开展进料加工贸易的联网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单证收齐情况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或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免抵退”税申报时需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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