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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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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科技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调动大型仪器所属单位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积极性,推进资源共享,规范大型仪器的有偿使用及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鼓励大型仪器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益。第二章开放共享管理第三条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
2、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服务平台。具体开放服务的详细信息在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网站上公布,包括以下内容: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可供开放的时间等。各仪器设备开放单位相应建立开放共享设备网页,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对网上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共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一)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可公用(能服务多个二级或一级学科)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1
3、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购置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且通用性强的设备经过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审核也可列入开放共享。(二)场地、环境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性能指标良好、运行正常,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条件下能够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仪器设备。(三)具有指定的开放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操作的仪器设备。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大型仪器原则上均应加入开放共享平台,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由大型仪器所属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提交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批准。第三章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有偿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
4、校院两级管理,收支两条线,集中核算的方法。第八条学校财务处设立开放有偿使用收费专项账户,实行统一管理。有偿服务费直接缴纳至财务处专项账户。第九条大型精密仪器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未上交(私收现金或其它方式)的,一经发现,学校将对仪器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仪器管理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第十条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收费标准,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各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另行公布。使用收费=基本费+管理费,基本费=电费+水费+消耗费+仪器维护费,消耗费为试剂、气体和易耗实验材料等,包括开机费;管理费一般掌
5、握在基本费的10%—15%范围内。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经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初审,校价格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或备案后执行。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仍需执行此程序。仪器拥有单位除按规定标准收取上机机时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校内服务的收费标准制定以保证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为校外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十二条凡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的,不得收取大型仪器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运行的耗材费由学院在学校下拨的教学经费中安排支出。第十三条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使用我校的大型仪器,
6、可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但须事先报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审核同意;因特殊原因需无偿提供使用的,必须事先报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审核同意,并经分管校长批准。第十四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所需进行的样品测试按定额申请的办法进行,由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向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提出免费测试申请,每篇论文(设计)单项测试不超过5个样,设备操作人员凭核准后的申请安排样品测试。第十五条校外单位(个人)使用我校尚未确定收费标准的大型仪器,由大型仪器所在单位和校外单位(个人)通过协商明确使用内容、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经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以学校名义签
7、署协议(合同)。第十六条在有偿服务过程中,校内外收费统一采用“安徽科技学院收费收据”一式三联到科研平台管理科(躬行楼8号楼)交款,科研平台管理科凭缴费收据开具使用通知单,机组人员凭使用通知单为使用人服务。第四章收益的分配与使用第十七条大型仪器有偿使用费收入以及上级拨给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补助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学院按比例分配使用。其中:收入的20%由学校提取;80%用于共享大型仪器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消耗材料费、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工作人员培训费等相关支出,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收入总额的40%。第十八条校财务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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