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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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2月2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2目录一、总说明3(一)目的和意义3(二)统计

2、对象及范围3(三)主要统计内容3(四)报送时间及频率3(五)报送方法3(六)其他说明3二、报表目录3三、调查表式3(一)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3(二)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3(三)酒类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3(四)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13(五)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经营信息监测月报表23(六)酒类流通管理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3(七)酒类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地区年度报表3(八)酒类突发事件报表3四、主要指标解释3五、附录3一、总说明(一)目的和意义酒类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商品,涉及食品安全、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国家税收等各个方面

3、,酒类市场运行情况与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测统计,及时了解酒类商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对于履行酒类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促进酒类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的要求,为及时准确掌握酒类流通情况,监测分析酒类流通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从业人员等,促进酒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二)统计对象及范围本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酒类流通经营活动的大型批发企业和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企业1表由批发样本企业和零售(餐饮)样本企

4、业填报;批发1表和批发2表由批发样本企业填报;零售(餐饮)1表和零售(餐饮)2表由零售(餐饮)样本企业填报;地区1表和地区2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酒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样本企业填报。批发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大型酒类批发企业中推荐选定,零售(餐饮)样本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的酒类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中推荐选定。(三)主要统计内容1.酒类批发样本企业、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报送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企业的酒类年度的销售总量、从业人数、其中酒类从业人数、年销售总额、其中酒类销售总额、年纳税金额、其中酒类纳税金

5、额、年利润总额、其中酒类年利润总额等数据指标。2.酒类批发样本企业报送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往省内、销往省外)、销售金额和库存情况等数据指标,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品牌、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数据指标。3.酒类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报送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以及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商务部核定的酒类商品的品牌、商标名称、品种规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金额。4.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

6、机构名称、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时间、市级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数量、县级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数量、酒类流通管理16人数、具有执法资格人数、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和修订时间、开展专项行动次数、专项行动出动人数、检查企业数、查处违法企业数、查处案件数等,以及负责区域内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许可企业数量、备案企业数量、领用随附单企业数量、随附单使用份数、使用电子随附单企业数量等;和负责区域内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娱乐企业、其他企业的企业数量、从业人数、销售量(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销

7、售额(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税收、利润等数据指标。(四)报送时间及频率企业1表为年报表,批发和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每年2月18日前填报。批发1表和批发2表为月报表,批发样本企业每月15日前填报。零售(餐饮)1表和零售(餐饮)2表为月报表,零售(餐饮)样本企业每月15日前填报。地区1表和地区2表为年度报表,商务主管部门每年2月25日前填报。当酒类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填报酒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表。(五)报送方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登录“商务部酒类流通统计监测系统”(jljc

8、scyxs.mofcom.gov.cn)直接报送数据。(六)其他说明1.样本企业和样本酒类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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