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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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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和营造适宜的室内舒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空调温度控制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空调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公共建筑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第三条(空调室温标准)室内空气相对湿度低于70%情况下,公共建筑内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
2、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第四条(适用条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空调进行供冷和供热的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公共建筑除外。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家住房和城乡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六条(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纳入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考核。第二章空调温度控制
3、第一节设计与施工第七条(空调系统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第八条(温度测量设备)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明确各空调房间要具备的温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装设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设备,显示房间空调温度;在可自主调节空调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温度计量设备。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进行房间空调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二节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改造第十条(改造要求)建筑所
4、有权人或使用人,其建筑无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的,应根据建筑的现状,选择合适的室温控制设施改造方式。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应进行温度自动监测与控制的改造;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改造完成后应具备温度监测与控制手段。6第十一条(改造设计)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的改造设计,并经原项目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相关文件应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改造监督)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或改造实施单位,应采购具有产品合格证和计量检定证书的温度监测和控制设施,并进行调试。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第
5、三节运行管理第十三条(管理制度)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对室内温度、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参数、空调系统的能耗进行日常检测记录。运行记录文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备案。具体内容可依据本办法附件1-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十四条(禁止开窗)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第十五条(室温测量)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装设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设备,显示房间空调温度,接收社会监督。第十六条(整改)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空调运行过程中发现室内温度长时间超出限定标准,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6、整改,对于限期没有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6第十七条(计量设施校验)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温度等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校验和校准工作。校验不合格的设备应及时更换。第十八条(人员和上岗)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室内温度监测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并实行岗位责任制。空调运行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证。。第十九条(培训)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建立节能技术培训和教育制度,能源管理和运行操作岗位的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专业机构不少于2周时间的节能培训和教育,并应定期对工作人员开
7、展节能运行培训,纳入个人培训记录。第四节空调设备及监测仪表第二十条(设备市场准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严格禁止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第二十一条(调节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可根据建筑负荷变化自动或手动调节冷水机组供冷量;空气处理机组应可根据回风温度或其它参数调节送风参数,维持房间空气温度在设定值。单元式空调设备应具备温度监测和调节能力,可根据房间温度调节供冷量,维持房间温度在设定值。第二十二条(测量精度)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选用的6室内温度测量仪表
8、测量范围应为10℃~30℃,最小分辨率为0.1℃,其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机构,在每年空调采暖季内,不定期的抽取一定数量建筑,采用抽查记录及实际测量的方式,对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执行空调温度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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