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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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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2、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
3、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18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
4、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厕所第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
5、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25m2/千人; 三、广尝街道: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18100m设置一座。厕所建
6、筑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第3.1.4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厕所周围应绿化。厕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
7、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公共厕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
8、道。 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化粪池 第3.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18 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止化粪池渗漏。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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