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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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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销售、进口低污染电器电子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
2、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等革新制造方式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1.铅及其化合物;2.汞及其化合物;3.镉及其化合物;4.六价
4、铬化合物;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器电子产品用户正常使用该电器电子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落实电器电子
5、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有关规定。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省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发、研制
6、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害或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等方案。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
7、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将生产的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擅自出厂、销售。第十一条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
8、办理通关手续。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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