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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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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年论文引言:本文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入手,结合网络著作权的特殊性,深入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侵权类型及立法状况。随着网络侵权方面的法律逐渐完善,知识产权意识逐步加深,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第1章: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念及类型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一旦作品发表,一些网站、媒体就会不顾原发作品网站的公告、告诫,无视作
2、者的作品拥有的著作权随意转载,造成侵权。1.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念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1]”。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
3、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14-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年论文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
4、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2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类型1.2.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1.2.2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
5、品用于网络传播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授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并支付报酬。网络服务企业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双方须就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网络服务商若超过协议内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1.2.3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14-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年论文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1)经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
6、品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2)双方签订合同,依合同许可获得作品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3)强制许可的使用人为依法向著作人支付报酬。-14-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年论文1.2.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歪曲、篡改表现为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增删、变更,改编作品的外在表现,损害著作权人的声誉。网络环境下,相对于传统媒体,其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更加容易,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另外,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身份,也加大了确定侵权人身份的难度。1.2.5剽窃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
7、。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剽窃他人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完全或大部分照抄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剽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另一种也是网络环境下更常见的方式,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著作权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第2章: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国内外立法现状2.1国外立法现状-14-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年论文从1993年开始,美国总统克林顿就任命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TI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之后
8、,于1995年9月公布了工作组的正式报告——《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称“白皮书”)。白皮书既是美国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宜言,又是各种利益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因此白皮书一再强调保持使用者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既保证使用者得到最广泛多样的信息,又保护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期。此后,美国又在此基础上作出与互联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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