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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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2-5-16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

2、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 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 

3、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 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 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八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

4、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 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

5、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按

6、年计划完成投资配备时,暂按每百万元为:路线0.4~1.O人、 独立大桥和隧道0.3~0.6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施工路段每公里0.5~1.2人。   第十二条 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配备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并有一个独立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设 备和设施,可以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十三条 监理服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以及建设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设备、生活设施等因素,由建设

7、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所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

8、,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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