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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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设立登记指南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事项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受理机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决定机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条件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

2、已经设立,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煤炭开采的分公司不受此限,均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应该申报年度检验的通过了年度检验;(二)有分公司营业场所,且在长沙市城区(从事煤炭开采的分公司不受此限,均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三)有分公司名称(含有“湖南”字样)和负责人;(四)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但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申请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3、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

4、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

5、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一、审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二、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6、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

7、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决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

8、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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