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803114
大小:5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10
《国际bot 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BOT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研究姜晓亮苏州广浩律师事务所[摘要]本文从中国有关BOT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定的不健全谈起,分析了BOT投资与中国法律的冲突,从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BOT合同争议来保护投资方的合理权益;并对仲裁协议在BOT合同中的表述阐明了笔者的见解。[关键词]BOT争议解决仲裁协议[引言]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和移交,是指政府授予投资企业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
2、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为当地政府,另一方主体为投资企业,它们之间通过签订BOT投资合同,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OT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营运由一系列的合同所组成,其中BOT投资合同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而BOT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更是合同中必要条款之一。1.中国BOT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至今无有关BOT方面的专门立法,调整BOT方式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BOT通知》);2】国家计委、电力
3、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3】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6email@colaw.cnwww.colaw.cn4】1997年初,国家计委与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5】建设部2004年2月24日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些规章的规定构成了中国有关BOT法规的雏形,为中国BOT项目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
4、法律环境。2.国际BOT投资合同与中国现行法律的冲突2.1与宪法的冲突BOT合同是政府与投资企业之间的特许协议,按中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一规定将中方主体限定定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没有确定由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BOT合同在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直接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而使政府成为合同当事人。2.2与外商企业法的冲突项目公司是运作BOT的公司,也是
5、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项目公司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中,融资是最关键的一项。一般他说,项目公司的自有资本和长期负债之比在1∶9和4∶6之间,大大低于一般股债比例。而我国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分别列举四种情况,从7∶10到1∶3,显然在中国BOT方式股债比例偏高的特点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如以此为标准设立项目公司,必会成为投资者用贷款方式解决投资资金的障碍。2.3与担保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而在BOT投资合同中政府常常提供经营期保证,项目的后勤保证,不竞争保
6、证,外汇的兑换和汇出担保,等等担保。6email@colaw.cnwww.colaw.cn有一种观点认为: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是东道国政府为确保BOT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移交,对投资者表明其愿意承担BOT项目特许协议确立的责任的一种承诺,与我国担保法上所称的保证是不同的。在BOT方式中,东道国政府在与项目投资方签订的特许权协议中,为该项目所给予的政府保证,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在特许权期满后无偿收回项目设施所付出的代价,而非担保关系中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的商业信用。因此,有关一般担保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BOT中的政府保证。但这一观点没有得到中国
7、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同。2.4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项目公司通过特许协议,从政府取得对某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这种特许权具有一定的专有性或不竞争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BOT投资合同的“不竞争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因为其限制了市场上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从而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2.5与其他中国法律法规的冲突。。。。。。3.争议解决方式分析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一种观点认为,BOT投资合同
8、是内国合同,按冲突规范的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由内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不应由境外的仲裁机构处理。笔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理由是:国际BOT投资合同的争议是跨国的国际争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东道国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