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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税收制度历史演变明治时期的税收制度日本现代税制的建立是从明治维新以后开始的。1869年明治成功后,政治上实行废藩置县,打破封建割据,实现了国内政治的统一。但是,新政府一方面继承了以前各藩的债务,另一方面税制上仍实行原来各藩中实施的劳役、年贡等,财政收入严重不足,致使新政权陷入了财政困难的泥潭。鉴于这一情况,明治政府于1873年公布了地租条例,随后对原来的年贡进行了改革。地租与年贡的区别在于:首先,在通过发行土地所有证书确认土地所有者的基础上,把纳税人由原来的耕作者改为土地所有者;其次,计税依据由
2、原来的产量改为依据土地生产能力所决定的地价,实征地价的3%作为统一的税率。被称为“地租改正”的这一工作用了7年时间,在全国确立了统一的地租制度,不仅为全国统一的税制建立开发先例,而且使地租成为国家的主要税种,1873年地租收入占国税收的比的93.2%,1877年为82.3%。明治时期,日本政府为了实现“富国强兵”,推行军事扩张战略,财政支出大幅增长。在收入方面,由于地租增长比较缓慢,因此明治政府一方面加强已有税收的征管,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新型财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新设了许多种税,如1873年设置的证
3、券印税,1875年设置的烟税和酒税,1896年设置的注册税和营业税,1905年酒税收入占中央税收总额的比重达35.5%,超过地租,成为第一大税。尤其是1887年设置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时新设个人所得税,除了财政支出压力外,还有平衡产业间税负的意图。当时的税收以地租和酒税等与农业及农产品有关的税收为主。而到1880年,以国事工业等为主导的工商业有所发展,在非农部门中出现了许多较高收入者,但他们的税负很轻。原有税制既导致产业部门的税负不公,又限制了税收收入的增长。1887年新设的个人
4、所得税以高收入者为课税对象,起征点定在年收入300日元以上,税率为1%—3%之间的5档,当年全国只有12万人纳税。在188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中央税收总额的0.8%。1899年对所有得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一方面实行分类所得税扩大了纳税面,纳税人上升到34万人;另一方面开始对法人也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逐年扩大,到明治末期的1909年,所得税收入占中央税收总额的比重上升为7.2%。总之,在明治时期,迫于其侵略扩张战略的压力,日本政府开设了许多税种,税收收入也由地租为中心向地租、酒税、所得税、营业税
5、等多种税配合转换,而且关税的收入功能也逐步加强了.都道府县政府的税收,其后随着市町村制度的建立,开始设置市町村税制度。但当时的地方税主要是中央税的附加。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日本法制的进展,与税收有关的法律已有了相当大的进展,相继制订了国税征收法和国税滞纳处分法等法律,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置了税务署负责国税征收工作。表3-1明治时期国税收入结构(单位:%)税目1870年1877年1887年1897年1909年地租88.182.363.537.622.6贸易港口有关税1.7蚕种及生丝税1.00.4酒
6、税6.419.730.820.8证券印花税1.00.91.2邮政税1.7矿山税0.00.4.06官碌税0.1烟税0.52.44.9所复税0.82.17.2营业税4.45.4酱油税1.91.51.5砂糖消费税4.3纺织品消费税5.1证券交易税0.31.10.7纸币发行税0.50.9通行税0.7继承税0.5关税7.04.96.28.013.3印花及专卖利润5.916.1其他税2.22.74.21.60.2合计100.0100.0100.0100.0100.0注:1、空格表示该年度无该税。2、其他税包括许
7、多曾经设置过的小税种。资料来源:[日]大藏省编《图说日本的税制》1998年版,第39-41页。大正至战后初期的税收制度1912大正天皇登基、1926年昭和天皇登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初期的近40年里,日本在军国主义战略的指引下,参与了两次世界大战,一方面通过残酷镇压剥削亚洲各国人民的血汗,另一方面在国内也采取各种严厉措施(包括高额税收),以筹措侵略战争费用。1910年以后对作为主要税源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增强了它的收入功能。1913年提高个体制所得税税率,实行2.5-22%之间14档的超额累进
8、制,1920年,又将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分红及资金等纳入课税对象,实行0.5%—36%的21档的累进税率,到192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扩大到180万人。1937年对华侵略战争全面化、扩大化后,为了筹集战费,一方面提高税率,同时于1940年对所得税进行较大规模的改革。将原来放在个人所得税中征收的法人所得税独立出来,设置法人税,实行18%的比例税率;其次,对个人所得税中的所得分为6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税率,同时对各种所得合计超过5000日元(年度)的部分征超额所得税(较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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