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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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对事业单位年报公示内容的检查《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3%。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市编办登记局、各区编办登记局全市事业单位1%-3%1次/年实地检查等方式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2、事业

2、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公示情况;3、事业单位法人证章使用情况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每年检查一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的检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

3、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不超过10%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1、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建设。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4、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

5、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不超过20%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1、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节能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6、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三十五

7、)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100%每年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是否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 2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8、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节能监察中心全市重点用能单位100%每年1次现场及书面检查1、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2、是否依法依规执行节能标准。 3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检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第四十九条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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