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规范〔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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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建规范〔2018〕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2、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本办法

3、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4、,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监督检查。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系统),

5、归集各市、县(区)实名管理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使用。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实名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实名管理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实名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实名管理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个人从业资格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机制。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  信息

6、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实名管理系统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二章实名管理信息第七条实名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其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经本人同意后,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虹膜、掌型、指纹等之一)作为基本信息。作业工人实名登记的信息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用工评价等信息。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手机号码等。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

7、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管理制度,开展实名管理所需数据的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电子信息卡(含平安卡)的施工现场人员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管理信息使用;未办理电子信息卡的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实名管理信息。第九条施工现场人员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上岗之前应当完成个人信息入库采集,个人信息入库采集的单位应该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个人信息在本省实行一次性采集。施工企业应当聘用已在省级实名管理系统信息库登记的施工

8、现场人员。  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实名管理信息内容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并对录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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