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

新兴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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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兴国际金融中心——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域外揽胜辍一迪拜法律环境建设研究口虞磊珉严敏琦仁为联邦成员之一,迪拜建I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目标不但得到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经济支持,同时也获得了广泛的立法资源.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允许迪拜中心具有独特的地位,拥有独立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权,形成了"金融法律特区",力图最快地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使其能够与世界上其他金融中心开展竞争,提高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这一创造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模式已经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注意,如何借鉴迪拜金融法律特区的制度经

2、验对于新兴金融城市的发展尤为重要.一.迪拜金融中心法律体系建设历程与现状2002年2月,迪拜国王正式宣布将迪拜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按照设计意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法律体系将充分借鉴伦敦,纽约和香港等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与交易规则.上述有计划,有步骤的立法先行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让国际资本可以理解,信任的独立司法管辖区域,为迪拜金融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之成为迪拜金融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之一,为阿联酋乃至海湾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市场中心.它强调迪拜的法律体系将不断变化以适应国际金

3、融市场的发展,最终目标是将迪拜建设成一个成上海投资;5墨一露域外揽胜—iiiiiiiiiiiiiiii'熟的资本市场.参考迪拜金融中心的立法实践,主要法律草拟工作在金融服务局董事会的领导下由金融服务管理局员工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同时主要立法内容将广泛征求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建议与意见.按照迪拜金融中心立法计划,目前正在完善或将要完善法律体系包括合同法(包括民事,商事代理),个人财产法,证券法,不动产法和规范伊斯兰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目前正在推进的立法工作包括一些比较基础,但是有重大法律或者商业意义的

4、法律,如银行法,保险法和关于法律责任承担的实体法(如过失,对所有物的不当侵占或妨碍等),尽管部分实体法或程序法范畴内的法律术语,如诉由,抵消,反诉等还有待最后定论,但是有关民事或商事法律救济和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二,阿联酋宪法与联邦法律(法令)对迪拜金融中心建设的立法支持阿联酋是由七个酋长国组成的联邦,迪拜是其中之一.迪拜同时适用阿联酋联邦法律和迪拜地方法律,上述两类法律是市场主体在迪拜开展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于阿联酋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个酋长国在一个平等的法律平台上各自发展自己的区域经济,例如阿

5、联酋境内各个酋I____…一.....上海投资长国均拥有独特行业特色的贸易特区并拥有特区立法权,各贸易特区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相互竞争.但是在金融特区选择上,迪拜战胜了国家主要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的阿布扎比成为阿联酋金融中心建设的唯一城市,其中除却地理,历史传统与市场现状因素外,联邦政府法律资源的支持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1,阿联酋宪法的立法支持为了在阿联酋境内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夺取中东金融市场话语权,阿联邦内阁对阿联酋宪法12l条进行修改.宪法12l条原本强调了阿联酋对其领土内发生的法律事件拥有排他性的司法

6、管辖权,经修改后,该条允许阿联酋联邦为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成立法律特区,并允许该法律特区拥有独立的立法与司法权.2,联邦法律的立法支持在获得宪法支持后,阿联酋于2004年通过第8号联邦法律(即《金融特区法》),该法律是迪拜金融中心法律特区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此法第2条允许通过颁布联邦法令的形式在阿联酋境内建立金融法律特区,至于具体地点可以由联邦内阁议会决议的形式予以确定.根据该决议建立的金融法律特区内发生的商业活动可以不受任何联邦民事,商事法律规制,但必须遵守其他联邦行政法律,其中包括2002年关于反洗钱规

7、定的第4号联邦法律.独立的民事,商事司法权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是甚为关键的,因为它为迪拜金融中心金融立法体系的规划与交易规则的制定扫平了立法障碍,有助于迪拜通过迅捷的立法反应来应对国际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但是,金融特区法第4条也对金融自由区内的金融活动规定了若干限制.根据具体金融活动的性质不同,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特区内从事金融,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除了必须经过特别批准以外,还需要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不能使用阿联酋本国货币(迪拉姆

8、)进行交易,也不能在阿联酋境内吸取存款.(2)阿联酋本国经许可的经纪商在金融特区内从事金融活动时仍然需要得到阿联酋证券与商品交易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o(3)已在阿联酋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在得到阿联酋证券与商品交易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之前禁止在金融特区进行挂牌交易.(4)境外保险公司只允许在阿联酋境内开展再保险业务.(5)经许可在金融特区内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组织必须以实体形式存在,当其业务范围拓展到金融特区之外时必须得到特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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