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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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法制天地关于诉讼时效期问届满的法律后果李文静/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决定着最后权利的归属,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外国基于不同的立法考量对其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也是争论不休,随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1号)的出台,这一问题似乎明朗化.笔者从对外国法的分析着手,在介绍我国学校和观点的基础上浅谈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理论趋向.【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权利消灭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后果的比较法

2、观察(一)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2934条规定:"当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行使权力,则每一个权利均基于消灭时效而消灭."(二)日本《日本民法典》第267条规定:"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第168条规定:"定期金债权,自第一次清偿期起,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第724条规定:"对于因侵害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时起,3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侵权行为时起,经过二十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三)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2

3、62条规定:"一切诉讼,无论是对物权诉讼还是对人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十年."第2223条规定:"审判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的方法."第2224条规定:"无论诉讼进行至何种程度,即使在国王法院(上诉法院),君得主张时效;但依情况对于不为时效抗辩的人应认其为抛弃时效时,不在此限."(四)德国《德国民法典》第222条对时效的效力作了具体规定:"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义务人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供担保的,同样不得请求返还."第223条规定:"以抵押权,

4、船舶抵押权或者质权担保的请求权,其时效的消灭不妨碍权利人就其担保物求偿.为担保请求权而转让的权利,不得以请求权的时效消灭为理由要求返还.对利息或者其他定期给付的拖欠部分的请求权的时效消灭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纵观外国法的规定,外国对诉讼时效届满法律后果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模式:(1)诉权消灭模式.诉权的消灭又可分为起诉权的消灭和胜诉权的消灭两种.起诉权的消灭,即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诉权消灭,实体权利成为自然债务,仅能以非诉讼的方式获得清偿.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

5、而消灭."胜诉权的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权利人不能通过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其诉权和实体权利均不消灭,以匈牙利为代表.(2)实体权利消灭模式.该模式采纳德国学者温特夏德的主张.即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消灭.权利人将无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此时义务人可以请求返还.以日本为代表,《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l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3)抗辩权发生主义.该模式采纳德国学者欧特曼的主张.即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消灭,只有义

6、务人可以依时效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果义务人不知有时效的规定或者不提出抗辩,视为抛弃时效利益,法院仍将判其履行义务.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定:"消灭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二,对外国法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不同立法模式之评析?94?<中国商界>2012年1月第1期(一)对诉权消灭模式的评析诉权消灭模式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诸多弊端.首先,从消灭起诉权的角度来说,诉讼期间届满所产生的结果是消灭程序意义上的权利.而在现代的立法体系中,程序法上起诉权的灭失不是基于程序法而是基于

7、实体法,显然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而且作为权利,其本质特征就是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没有对权利的保护措施,权利就变成一种道德上的请求,那么法律的功能又如何体现?另外在实践中,起诉权的消灭使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失去了起诉的权利,更没有机会向法院举证时效发生阻碍,这对权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从胜诉权消灭的角度看,权利人虽然丧失的只是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是无论法院最后的判决如何,权利人权利得以履行依然要依托义务人的主观能动性,权力的实现成为道德层面的问题,这不仅使法院的审理成了一种形式主义也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而且从该

8、权利来说,权利人并未丧失该权力的实体权,义务人也就不能合法取得权利所有权,反而造成了一种权利真空.(二)对实体权消灭模式的评析在该种模式,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即使自愿履行,权利人也无权接受.权利人若接受履行,则构成不当得利,需负返还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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