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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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摘要]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本文针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期待权的转让以及期待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能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期待权、转让、保护Abstract:Intitleretentionsales,beforespecifiedconditionsaresatisfied

2、.Althoughthebuyercannotgettheoakesomefurtherresearchinthisright. Keyeyer主张该说。他认为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论其性质,系与质权相同,买受人因物之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所取得者不过为不占有标的物、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并借该质权来担保其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依此理论,买受人既然因标的物之交付而取得其所有权,则期待权之观念,自然也就无存在之余地,所以该说被称为期待权否认说。[1]159  3.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德国杜平根大学Raiser教授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应为一种物权

3、。德国判例学说对此之所以犹豫不决而不愿承认,其理由不外乎所谓的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独立性。在承认买受人的期待权为物权后,Raiser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该种物权的性质,认为其不可能在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框架内获得阐明,相反应依“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求得解决,主张买受人与出卖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故为前后所有人。[1]1614.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该说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倡。他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在法律体系上横跨了债权与物权两个领域,所以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因素的特殊权利,它是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随性;同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

4、之若干特征。[1]1665.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说。该说为我国大陆学者王轶所主张,其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2]629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该学说为英美法系学者所主张,英美法系学者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做质的区分,即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title)与实益所有权(benefitialtitle),前者为出卖人所享有,以供债权之担保,后者为买受人所享有,得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于

5、条件成就时,一并取得出卖人之法定所有权。[5]7.买受人期待权为所有权期待权说。我国大陆学者余能斌持该种观点,其认为,依民事权利的权利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等权利。故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很难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但是由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以自己的意思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

6、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具体讲是所有权的期待权。[6]8.买受人期待权不完全所有权说。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持该种观点,其接受了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的权利分化思想(DerGedankederRechtstEilung)和美国法学家佛德提出的“区分所有权利益”的理论,以及赖泽尔教授的时间区分所有权思想(DerGedankederTEIlungderEigentumszeit),认为保留卖主与买主分享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买主的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与完整权利应具有同一性质,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7、。[7](二)笔者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观点。虽然对于期待权的性质有以上种种学说,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以说对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至今仍是一个疑点丛生,尚未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虽然都努力试图在理论上解释清楚期待权的性质,但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误区:(一)忽视了期待权有其自身独特的权利分类标准,如果勉强将其归于其他权利分类标准以下的某种权利范畴,不但无益于揭示期待权本身的性质,而且会导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这一问题的争论,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二)以权利量的分割模式来分析权利质的分

8、割模式,即基于大陆法系的关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来分析基于质的分割所形成的“权利分割”理论。笔者认为,对期待权的研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民事权利分类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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