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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上诉立案的实质性要件关键词:民事上诉/上诉利益/诉讼制度内容提要:上诉利益是诉之利益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作为上诉被受理的条件,对上诉利益的判定将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理均认为,被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须对上诉人不利益,即上诉人提起上诉应有上诉利益,从而给上诉设置了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的条件,由此造成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滥用,其危害甚大。上诉利益标准的确立在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应通过相关制度加以构建。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院对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司法审查程序,是民事案件系属于法
2、院的必经程序。一般意义上,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各国对民事案件一审立案的审查通常仅从形式要件上进行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归受诉法院管辖等;而对于当事人提起民事上诉,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只有一审裁判对当事人不利益,即上诉人提起上诉必须有上诉利益时,上诉法院方予以受理。因此,上诉立案通常必须具备实质性条件:即上诉利益"长期以来,我国对民事上诉的立案仅从形式要件上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法院就必须立案受理,而根本不考虑上诉利益等实质性要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采取事实审与法律审混合进行的制度;二审立案实质性要件的缺失,客观
3、上使当事人更多寄望于二审程序,导致了一审程序的虚化及二审法院积案的压力。如何合理地配制司法资源,做到既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制止当事人滥诉(包括无理上诉),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虽然当代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三审结构,但由于各国的三审上诉采取裁量性(或称许可性)上诉且都限于审查法律问题,因而作为当事人权利的上诉实际上只有一次,亦即各国的大多数案件和全部事实问题都只经过两审即告终结。[1]据此,尽管本文系在三审制结构下探讨二审上诉立案的实质性要件,但这种研究在两审终审制的结构中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笔者不揣浅陋,以上
4、诉利益为切入点,提出了构建上诉立案实质性要件的构想,以求教于大方。一、对上诉利益的解读(一)上诉利益的概念及内容上诉利益是诉之利益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一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不利,可由当事人诉诸法院要求予以改判的裁判结果之一部分或全部。也就是说,一审裁判否定了当事人在一审中所诉求的利益之一部分或全部,为了使这些被否定的利益获得救济,法律才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声明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机会。正因如此,这些被否定的利益才被称为上诉利益或不服利益。没有上诉利益的当事人不得向上诉法院声明不服,即不得提起上诉,以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损
5、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上诉利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分别为:第一,提起上诉的利益"这是指当事人声明不服的一审裁判具有可上诉性,是上诉的形式要件或上诉合法要件。对其判定是在上诉受理阶段,通过对上诉状中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从而判定上诉是否明显违法和当事人是否遭到一审裁判的不利益。前者如主张的标的不合法,后者则是将一审主张与一审裁判相对照,如上诉人在一审时主张的实体利益在一审裁判中已经得到满足,达到诉讼的目的,应认为其没有上诉的必要,不具有上诉利益,法院应以裁定形式驳回其上诉请求,上诉权即消灭。相反,如一审主张未得到满足,则认定其有上诉利益。对提起上诉的利益的审查只是法院依职权
6、对上诉状的书面审查,不需要经过辩论程序依据事实和证据予以判断。第二,受裁判的利益"所谓受裁判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又称之为权利保护要件或上诉有效要件,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己的判决的要件,具备此要件意味着一审裁判对上诉人不利且裁判错误。对当事人而言,当事人一方具备此要件时,该当事人对法院有要求为有利于己的判决的权利,而法院对之亦有保护其正当利益的义务,因此,当事人的此种权利就被称为依判决保护权利的请求权,它不同于私人间所存在的私法上法律关系的发生要件(私法上的法律要件)。作为权利保护要件的受裁判的利益不同于实体法领域的利益,法院对何种场合下的何种利益予以保护,是
7、诉讼法中的问题。在诉讼中,只有被证据所证明的法律利益才被承认,具有这种法律利益的人才有受裁判的利益,法院也才有职责对该法律利益予以裁判保护。因此,对受裁判的利益的判定一般应经言词辩论,通过审查裁判认定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才能确定"对一审不当裁判作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判,也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上诉利益一般而言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但本文对上诉利益的探讨将限于第一方面即上诉的合法要件,因为作为上诉被受理的条件,对该利益的判定将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更重要的是,从上诉法院的角而言,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判断当事人的上诉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