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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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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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一、法理学无用论是狭隘的,未经论证的和站不住脚的  长久以来法理学是一门受到冷落的学科,无论学者还是学生们都更喜欢研究如民法、经济法或刑法等实用性更强的学科。有些学者甚至攻击法理学太过虚无缥缈,没有可以被法律实践所直接加以利用的东西,即认为法理学没有什么用。  事实上法理学是一门广泛研究法律实践中各种法律现象和问题的人文社会学科,其研究成果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理论性①,学科带有着浓厚的哲学性质,和法哲学②概念有着类似的范畴,是一门古老的思维型学科。作为一门超法律学科,也是法学中的顶级学科,不是所有学者都能够学得好。  诚如著名法理学学者罗纳德德沃金的精

2、辟言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③本文由.L.收集整理  如果可以这么打比方:相较而言各部门法学科侧重于研究具象的法的技术层面的话,那么法理学就侧重于宏观的法的观念层面。法理学非空灵之物,其研究是来源于法律实践并站在法律实践的制高点,用

3、宏观的视角去研究法学中的共通问题,或人类历史长河中的共通问题,部门法学科中的具象问题再从法理学的研究成果中吸收养分,从而获得深纵发展。例如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便是法理所研究的法与道德议题的具象和发展。有的学者所持的法理学无用伦是狭隘的,未经论证的和站不住脚的。就像是在说哲学无用,文学无用,政治学无用,逻辑学无用,岂不荒谬!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讲到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法理学的存在更是合理的。法理学的学科历史源远流长,可以上溯至公元前五世纪④。先贤们的智慧一直传承至今,从过去到未来都在持续的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法理学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

4、和法文化几个角度简单分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二、法理学对实践的具体功能  (一)对立法:法理学为立法者提供了政治智慧  虽然自1980年后法学界的学者们有意识的将法理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关系淡化,但二者其实本质上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理学和政治学同为宏大叙事的治国之学。古希腊先哲认为法理学是顶级的政治艺术,是一种立法者通过立法途径来治理国家的政治智慧。  如法理学为立法者树立了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让立法者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立法,即让立法者站在国家宏观层面来思考社会问题并且通过立法途径平衡各种社会利益,避免了只站在某个社会集团的角度或者仅以片面法律视角出发的狭隘思维;法理学所追求的法的公平、正

5、义、秩序、效率等价值和目标为立法者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分析和当法的价值冲突时什么优先,如何解决,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哲学智慧;此外,法理学对法律技术的强调使法律规范在立法过程中臻于完善。是立法者制定结构科学、逻辑清晰和语言规范之良法的强大工具。  恰如强世功教授认为:在立法者的法理学中,法律不是保护权利的简单工具,而是一项政治的技艺,是一门国家治理的艺术⑤此外,李龙教授认为法学具有治国之学强国之学正义之学权利之学等品格。⑥李龙教授所指的法学非具象的法学,而是抽象的法学,即法理学。可见当代法理学不仅为立法者制定科学平衡的良法进行了指导,也为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强国之路提供了可能。  (二)对司法:法理学

6、是法官不可或缺的理性思维  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其中juris是表示法的前缀,词的核心成分为prudence,即是理性。法理学即是贯穿司法审判实践全过程的,法官判案不可或缺的理性思维。  有的人认为,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只需要熟悉法律条文并不需要运用法理学,事实上恰恰相反,在案件的整个审理和判定过程中,法理学都在发挥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分析法律事实和运用法律逻辑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就是在运用法理学的思维过程。在这个不断的推理过程中,法官运用法理进行分析、比较,最后确定适用什么法条,如果之前的推理过程产生了错误,则之后的法条也一定是适用错误的。  此外法律具有滞后性,当法律条

7、文之间冲突或者法律条文暂时缺位时则需要法官去请教法理的智慧适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指导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符合具体情况,实现个案正义;案件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是对整个案件为何适用相应的法条以及为何是此结果而非彼结果的一种说明,这也是法理学运用于审判实践的反映。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即亦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③司法实践中的写明判决理由制度有助于防止法官任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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