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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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摘要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内容、缺陷及其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详细的分析论述。实行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举措。由于现行的举证时限制度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告实施,从而使其在立法形式上与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民事诉讼法》相矛盾。其次,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可能是由于过分追求“时限”,从而在很多关于当事人限时举证的具体规定上给当事人留下的时间空间过于狭窄。第三,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忽视了当事人完全举证的客观前提—

2、—充分了解案情以及争执焦点的固定,由于该原因,很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完成充分举证。由于上述原因和理由,举证时限制度在形式上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在具体内容上应当在增加争执点固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在程式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关键词:举证时限,立法形式,逾期举证,争执点,证据交换。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所谓举证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在固定的期限内向审判法庭完成举证,否则即承担举证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该制度在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

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予以确定,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出于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即案件事实的绝对真实),实际执行的一直“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均可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这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我国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正是由于当事人举证时间的无限制性、无原则性,导致大量诉讼案件或久拖不决,或反复审理,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施的效果。所以,以追求“法律真实”的诉讼理念

4、(即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即可确认真实)为指导,设立举证时限制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更好的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二、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当事人直接举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主张的时间限制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举证时限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很大。为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证据规定》做了如下具体规定:第一,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中充分行使释

5、明职责,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第二,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设定为两种:其一,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其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举证期限不能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指定的举证时限一般是十五日或者是开庭之日届满)。第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

6、内申请延期举证。第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机构以鉴定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第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同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关于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特殊要求。证据交换属于审前程序的内容,它有利于诉争焦点的整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

7、利用证据突然袭击,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果。同时,通过证据交换,也能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清醒的认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此,《证据规定》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证据交换的范围:证据交换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第二,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证据交换的时间必须确定在庭审之前,具体时间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经当事人协商由人民法院确定。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第三,关于证据交换的目的和法律后果: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固定诉争焦点和证据。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

8、人员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对这类证据说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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