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整合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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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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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视野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整合的论文  摘要: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流失严重、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等弊端。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农民不能充分利用土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如何克服上述弊端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科学化成为制定变成了农民的社区自治组织-村委会,而原来的生产队变成了村民小组。相应地,农村土地所有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在《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有所体现。而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解决

2、土地的所有权主体问题。  第二,政治原因。新[⑧]因为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以完善、改革土地征收或征用制度,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减少耕地流失意义重大。这在中共中央关于修宪内容建议有所反映。中共中央建议将宪法第10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⑨]对于如何完善、改革土地征收或征用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严格限定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目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应严格限定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公共利益需要,主要

3、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国防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等等的需要。.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和农村集体(社区)通过市场途径解决。  第二,提高对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如果补偿费标准太低,势必就会侵犯被征收或征用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其转业和维持正常生活。再说,如果补偿费太低,会助长有些单位增加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愿望或偏好,不利于保护土地政策的落实。笔者认为,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应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当。这样既能较好地保

4、护被征收或征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国家从征收或征用土地过程中赚取土地出让金与土地补偿费之间的差价。  第三,上受土地征收或征用的批准权,由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按照用地者的用地规模分别行使批准权,取消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严禁用地者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骗取土地,对此种行为以及多征少用、征了不用的浪费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行为规定更加严厉饿法律处罚措施。  四、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重要性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创始人之一威廉。配第有这样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由此可见土

5、地对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大多数的大国来说,充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达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保持公平和社会稳定的目标,意义更为重大。而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不研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同时,如何设计、整合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也是我国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及其形成原因  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以下主要弊端: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

6、村集体土地的所的主体有三类:(1)乡(镇)农民集体(2)村农民集体(3)村民小组。由于在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组织已经解散或者名存实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不到位,农民缺乏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致使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镇)、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镇)、村干部的个人所有。而广大农民实际上不享有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因此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而不是虚位、缺位。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的情况下,往往产生以下弊端:(1)少数干部凭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

7、负担,或任意出让、出租土地,造成耕地流失,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从而影响社会稳定;(2)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错位,不利于培养广大农民保护耕地的意识,造成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甚至出现撂荒土地现象。  2、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表现为:首先,土地用途受到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主要用于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活动,土地发展权[1]被剥夺了。农民不能通过变更土地用途而得到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的比较效益。土地发展权对于城市郊区的农民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

8、对土地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五)项[2]、第36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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