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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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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ATM机跨行取款费上涨的法律性质 [摘要]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
2、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跨行取款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 Abstract:China’sfourbigstate-oonopolyLainantmarketposition.取现手续费标准从现行的2元/笔,变为2~4元/笔,异地跨行取现,在上述基础上,加收异地取现费[1]。在工行之前,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在不同地区均已将境内同城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上调为4元/笔。 有学者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涨价,属于“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而在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服务价格属于“没
3、有正当的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两者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1]。 目前,消费者对银行业近年来服务价格开设新项目或老项目收费标准上涨的行为,争议非常大,但只有对该行为法律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很好地适用有关法律,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法律定性: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通过对相关国家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以及其构成要件的分析,便可以判断我国上述四大银行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相关国家和我国的立法规定 美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的成文法《谢尔曼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者谋求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均应被视为犯罪。美国国会1936年通过的《罗宾逊帕特曼法》规定,经营者如果在其交易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对相同等级、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该歧视的结果会实质性减少竞争或目的是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碍、破坏、阻止与接受该价格歧视利益的任何人或其买主的竞争,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除非(1)该价格差异是因不同成本而产生的;(2)该低价销售是为了适应竞争对手的低价或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设备。 欧共体《罗马条约》第82条、86条规定,一个或
5、几个在共同体市场上或该市场上重大部分占市场支配地位或共同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有滥用这种地位的行为,只要该种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就应该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协调而被予以禁止。并列举了4种滥用行为:(1)直接或间接强迫接受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2)限制生产、销售或开发新技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就相同交易采用不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某些交易对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4)订立合同时强迫对方购买从性质或交易习惯上与合同标的无关的商品或服务。实践中,欧共体委员会常将第82条、86条结合起来,适用于占市场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专
6、有权的企业。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禁止一个企业或多个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4款规定: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如果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且这个行为又具有严重的不合理性,能够损害其他企业的竞争,这就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列举的滥用行为包括向交易对手要求在有效竞争市场条件下不可能有的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歧视行为以及拒绝竞争者进入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2]292-294。 日本《禁止垄断法》第2条和《不公平交易方法》对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行为作了类似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是控制滥用行为,如欧共体、日本等。而美国《谢尔曼法》采
7、用了结构控制方法,规定垄断地位的取得本身就是违法,但美国也并非一概禁止垄断而是禁止获取或维持该垄断地位的垄断化[3]。 我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垄断行为。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
8、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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