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

ID:9773307

大小:99.5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05-08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_第1页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_第2页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_第3页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_第4页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的论文  导读:民事财产法的翻修是近年法界的一件大事,债编已经完成,物权编还在进行,讨论批评的烟硝则迄未歇止。本文尝试从比较宏观的体制功能角度,去认识这部法典,特别是它在我们这个充斥管制法规的法体系中,如何兼容的运作,而不但不相刺谬,还颇有相辅相成的味道。也从这个角度,对释义学上若干争议不休的问题,提供不太一样的思考,并对这次债编修正,包括整体方向和部分细节,做出评价。作者相信,正因为当初民法典的制定,掌握了公私法领域在规范和价值上相互流通的动线,使它在引进台湾社会以后,很快的就能发挥引导和止争的作用,对经济和社会的

2、现代化,有其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民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沿袭「前公法时代」的典范,潜意识中把民法当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王国,而不太注意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辩证下,方法上应有的调整,以致在法律解释和立法上,始终不能摆脱狭义的规范比较,某些争议变成夫子自道式的各说各话,欠缺真正的说服力,而立法在不少地方,则予人抓不住方向的感觉。事实上脱胎于罗马法的欧陆民法,也是在公法发达以后,才真正摆脱了概念法学的典范,建立了更入世的思考方式。台湾的民法学,在走过二十世纪漪欤盛哉的社会重建与法制变革之后,或许也到了调整视野,重新认识这个领域,并改变若干操作方式的时候。  关键词:私法自治,任意规范,强制规范

3、,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解释方法,本土化  前言  如果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当成一个社区从上空俯瞰,民法典就会像一个典雅的中古城堡,立刻进入眼帘。.cOm城墙上高竖「私法自治」的大纛,迎风招展。夹处于栉比鳞次、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中,显得十分不搭调。但来到社区近观,却只见穿著入时的人们在古堡和公寓大厦间进进出出,全无窒碍。原来城堡还是城堡,只是功能已经不同。外观的不协调,并不影响建筑之间动线的流畅。堡内长伴黄卷青灯的僧侣,还在激烈争辩一些亘古的难题,其实只要走出城堡,看看社区居民的真实生活,也许很多问题根本不是问题。  私法自治始终还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础,它的经济意义可以上溯亚当史密斯的国富

4、论,伦理内涵则又源于康德理性哲学中的自由意志。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正如法律关系所要创造和维系的经济关系。然而一直到制度学派开始强调,经济学家才憬悟到,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1,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埋首饾饤条文字义的法律学者,则对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实际上已经因国家角色从单纯的经济秩序维护者、仲裁者,演变为结果取向的干预者,与积极的市场参与者,近年又逐渐退出市场,转而为结构取向的管理者,而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鲜予置意。因此我们不妨以民法通往其它法律领域的动线作

5、为切入点,用比较巨视的、社会的观点,再对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作一番整理和反思,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刚刚完成修缮粉刷,庆祝建城七十周年的民法典,做出比较公允的评价。  一、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  民法的法典化,从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开始,就显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事实上罗马法所发展出来的人法、物法和债法,从概念类型到基本规范,历经拜占庭式的统制经济、中古行会组织的手工业、乃至近代的国际贸易,重商主义和自由主义,在适用性上并无太大改变。继受罗马法而孕育于十九世纪的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同样也在二十世纪出现的各种极端对立的社会体制下,成为民事立法

6、的主要参考架构,从远东的日本、的雄兵一样涌进特洛伊城,管制法令摇身一变成为民事规范,私法自治的空间,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实际上随着国家管制强度的增减而上下调整。私法自治的另一个支柱,那个在大陆法系被高度抽象化的所有权(和低度抽象化的英美财产法相比尤其明显[7]),当它的内涵被界定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第七六五条)时,实际上已经为所有权日后的分类和分级预埋了管线通路,各种农业法规、工业法规、都市计画法规、文化保存法规等等,创造了不同品级、不同市场价值的所有权,让民法典的动产、不动产二分法,像一幅泼墨山水一样的远离实景。甚至比民法还要年轻一个世代的宪法,本来只以公权力机关为其规范对

7、象,民法第二条、第七二条及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后段的「公序良俗」,也为它提供了间接「投射」(einstrahlen)的窗口,使宪法人权规定所涵蕴的价值秩序可以产生一定的「第三人效力」[8].这些都是我国民法典为出社入资、出资入社预留的主要动线。  当然,我们民法的体制中立性毕竟不是绝对的,尤其当宪法已经就国家经济、社会体制作了若干基本决定,使得体制的左右摆荡有其不可跨越的界限时,民法也不可能是纯然的技术规则,某些不可让渡、必须护持的价值,正是基于宪法财产权、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