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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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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刑法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称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称之为“社会痼疾”,是继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无论是任何国家,大都面临少年犯罪增长,犯罪率日益攀升的问题。联合国自1995年迄今为止已召开了七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问题大会,该问题每次都是重要议题之一,并且对完善由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实际上,与未成年人犯罪做斗争,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事理论
2、都报为重要的课题。围绕这个中心,就未成年人审判、预防、矫治等方面内容,简要谈谈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一、少年司法制度内涵及法律依据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方法等的总称。具体到我国包括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二、根本方略和方针基本原则(一)综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风气根本好转的战
3、略方针,是解决我国犯罪问题,特别是少年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法》第44条和《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惩罚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是一个紧密相连、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一个紧密相关、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三、少年司法体系《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
4、人办理。”四、审判方式及诉讼权利的保障(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疏导方式启发式的特殊审判方法1、制作“社会综合调查报告”。2、营造良好的法庭氛围。3、少年审判与成年人审判最大的区别在于程序上增加了法庭教育阶段。(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权利1、审判未成年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2、少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此,《刑诉法》第152条有明确规定。3、有获得辨护的权利。少年犯罪案件的辨护包括以下内容:①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辨护的权利。②少年法庭必须保障少年被告人获
5、得辨护。③少年犯罪案件一般应由律师担任辨护人④名誉权受保护。五、适用刑罚处罚措施(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内容即包括在量刑幅度内的从轻处罚,又包括在量刑幅度以下的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就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无期徒刑。2、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应从轻处罚。(二)不适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对少年犯罪者不适用死刑是由我国刑罚的目的和少年犯罪者自力的特点决定的
6、。(三)扩大适用缓刑缓刑是我国《刑法》对罪行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人,不由于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四)尽可能适用管制刑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主刑。(五)少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一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刑罚方法。(六)减刑、假释适度放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犯罪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人犯罪依法适度放宽。六、矫治设施及手段(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关
7、押的送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二)已满16周岁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送劳动教养。(三)已满14周岁还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以刑事处罚的送收容教养。(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边缘少年送工读学校。(五)社会帮教社会帮教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以及缓刑、假释少年进行帮助教育,便之改正不良习性,健康成长的社会性管理措施。我国刑法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称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且有共同性的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称之为
8、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是继环境污染和吸毒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都面临未成年人犯罪增长。犯罪率日益攀升的问题。联合国自1995年迄今为止已召开了七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未成年人犯罪每次都是重要议题之一,并且对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实际上,与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已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都极为重要的课题,作者围绕少年刑事审判这个中心,就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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