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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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  论文关键词:迁徙自由 宪法 户籍  论文摘要: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承认迁徙自由,在解放前,中国各个政权承认迁徙自由,解放后新中国政府先是承认,后来取消,再后来逐渐默认这种自由。本文认为中国应明确恢复迁徙自由,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迁徙自由,具体的构建保障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正式取消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传统划分方法,实现农村户籍管理和城市户籍管理统一化,取消户口登记,实行人口登记。  一

2、、迁徙自由概述  迁徙自由权的意思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地域。自由迁徙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狭义的,即公民有权在自己国家境内从事这种选择;二是广义的.即公民还有权离开自己的国家。迁徙自由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出现的一种权利。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为了生存而到处寻找食物,这是在大自然压迫之下的被动迁徙,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迁徙自由。在奴隶社会,奴隶在人身上依附奴隶主.不存在迁徙自由。在封建社会,农民不像奴隶那样失去人身自由,可以进行一定的流动(典型的如逃荒),可见是

3、有一定的迁徙tl由的,只是没有被法律明确承认。  学术界一般认为,最早规定迁徙自由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大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早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大宪章》并投有明确的出现“迁徙自由”这样的措辞,但是,已经出现了对迁徙自

4、由的保障.等于实质上承认了这种自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众从事商业的自由。当然,大宪章的规定还是比较粗糙的,它没有规定国内的迁徙自由。  1791年法国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迁徙自由的宪法。宪法第一篇《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除非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不得遭受逮捕或拘留。l8世纪末是资本主义在欧洲和全世界开始崛起的时期.从此以后迁徙自由在许多国家宪法中出现。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更为先进.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一切德国人民.在联邦内享迁徙自由之权,无论何人,得随意居留或居住于联邦各地”,第一百一十

5、二条规定:“德国人民有移住国外之权。”这部宪法不仅确认本国公民有权在国内自由迁徙,而且还有权移民国外。二十世纪是人类文明突飞猛进的时期.特别是二战后,对人权的尊重已经成为一股世界性潮流,反映在迁徙自由上也是如此。1946年日本新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从而明确承认了自由迁徙权。1949年西德基本法则继承了魏玛宪法的先进规定。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承认迁徙自由.比如1992年越南宪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民在国内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有依法

6、出国和回国的自由。”  现在.公民的迁徙自由已经在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明确承认,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一是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二是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规定:“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

7、受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公民“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是合法地处在一缔约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该国领土内迁移和居住。二是人人都有权自由地离开任何国家.包括他自己的国家在内。”  可见,迁徙自由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广泛承认,迁徙自由不仅是一国之内的自由,还包括离开自己国家和放弃国籍的自由。这种自由只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并且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只能是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等。除此之外.迁徙自由不得受到限制。  二、迁徙自由在中国的演变  在

8、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已经有了保障迁徙自由的立法。如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形式保障民众的迁徙自由。袁世凯窃国后虽然倒行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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