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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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新兴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对之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其中不少见解颇具启发性。笔者试图在此略作归纳,并提出些拙见,就教于各位读者。  一、不正当竞争法概说  1.所谓不正当竞争法(unfairpetitionlaen)、经营者的成果(unternehmerslEistung),还有的认为是一种抽象的价值(abstrakte)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

2、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但是并不仅仅限于智力成果,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等(注: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作品传播者依著作权法分别对其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创造成果,而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者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保护它们并不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而是为了保护投资或者劳动投入的收益。所以,在德国法中,著作权邻接权又被称为“成果权”(leistungsschutzrechte)。归纳起来,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和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可简称为智力

3、成果及相关成就。  从理论上来看[20](p42)[21](einl.rndr.18ff.),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属性:首先,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由私法确定的关于私人利益的权利。其次,知识产权是准物权(quasi-dinglicherechte),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这个特定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它们是无形的,但是,它们也可以特定化,对人类有使用价值,而且能够为人所控制,所以它们属于广义的物,一般物权原理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因其客体的无形性质,知识产权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地域性,即它只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又如时间性

4、,即知识产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存续,一旦届满即归于消失。再次,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统一,前者满足权利人的物质利益需要,后者满足权利人的精神利益需要。这种双重属性在著作权上体现得尤其充分。它一方面赋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等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赋予作者发表权和署名权等人身权利。最后,知识产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权利人享有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前者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享有使用权,后者是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  2.知识产权一般被划分为两部分,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注: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它们分

5、别叫“作者权”(urheberrecht)和“工商业产权”(ge.  在法律的适用上,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优于不正当竞争法,它们之间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  3.在讨论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时,有一个概念需要澄清,即“反不正当竞争权”,它是近年来我国学者常使用的一个词汇,除此之外还有诸如“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禁止不公平竞争权”、“制止不公平竞争权”之类的称谓。使用这个概念的学者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处于并列的位置。[4](p292)、[5](p79—80)、[6](p2、400)、[7](p

6、33)、[8](p96)、[9](p4、6)、[10](p13)、[11](p72)至于该权利的具体内涵则有不的解释,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将它定义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加以禁止的权利”。[5](p80)随着这种观点的流传,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越来越含混了。  笔者认为,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权”之类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1)它混淆了知识产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制止不正当竞争对知识产权保护只起到补充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提法使人误认为它是独立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以外的另一种新的

7、权利。(2)它部分地否定了反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的密切联系,因为有的学者将“反不正当竞争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并列起来,认为它们共同构成工业产权。这实际上把制止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割裂了。(3)它忽视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所固有的更丰富的内涵,使人误认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完全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制止不正当竞争还涉及许多与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例如令人误解的广告、不正当的销售方式或者商业诽谤等。(4)它还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性质,“反不正当竞争权”使人误认为它是一种积极的、绝对的权利。其实,它既无特定

8、的客体,又无积极的权利内容。按照上面提到的定义来看,它是经营者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请求救济的权利,显然,这是一种相对的、消极的权利。(5)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它是对国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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