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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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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 「编者按」自然环境是人之生存基本条件,生态文明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是人类谋求自身发展准则。环境要素已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关注对象。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充分体现环保理念。本刊在民法典制定之际,组织一组笔谈,从民法的理念、社会本位的立法观念,以及人格权、物权、侵权责任等具体制度探讨民法典的制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保护,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 人类面对的是一个物的世界。面对这个独特而陌生的外在世界,人由于受其限制而仅仅成为一种主观的存在。为了超越这种限制,人类通过制度的设计,努力将其意志体现在任何一个和每一个
2、物中并使之成为所谓的财产。这种制度,首先是反映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的物权法律制度。于是,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制度史上,维护和鼓励人类对物的现实支配和消费,成为物权制度固有的、原始的机能。而近代各国民法制度,更是基于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狂妄,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其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受此价值观的影响,传统的生产模式把自然作为取之不竭的资源仓库,由此放任人类贪婪的索取欲望。表现在物权立法上,它首先传递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资源利用而发生的利益分配信息。因此,近代各国物权法并不关注个人与社会、人和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只是一味关心物之经济效益的充分利用,其具体表现为:(1)在设计物权变动的
3、模式时,除承认以契约等法律行为为中介建立起来的资源流转和利益分配关系之外,对作为动产的自然资源,如野生动物等,视其为无主物而允许通过先占原始地取得其所有权,(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德国、意大利、智利、阿根廷等国民法典,均把捕鱼和狩猎视为先占的一种。在法国,民法典对此虽无明文,但理论和实践上也承认野生动物的先占主要由狩猎和捕鱼而产生。)从而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此类自然资源的消费欲望;对作为不动产的自然资源,由于其相对于动产更显稀缺,所以法律允许的通过先占等原始取得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形甚少乃至为零,但法律在此之外设计了同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以避免资源的闲置,促进其最大化
4、利用。(2)在物权类型方面,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通过用益物权的设计来实现的。一般而言,用益物权这一概念负荷着近代物权法所要实现的一项最基本的规范功能或价值目标:效益。换言之,它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促成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以解决物之所有权人因主观或客观的障碍而不能有效利用物质资源、但非所有人又因不享有所有权而无法对他人之物加以利用之间的矛盾。以此观之,尽管近现代各国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在内容、机能和种类上具有较大差异,但其中所体现的基本功能却是统一的,它们都是试图通过具体权利类型的设计,从不同侧面来实现用益物权所负载的效益功能。在具体内容的设计上,近代物权法只是根据私益的需要设定具体的
5、权利义务,漠视可持续发展对权利行使所要求的社会义务。这种设计以刺激个人关注其私权为手段,试图实现物之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但也起到了纵容人类不计后果消费自然资源的消极作用。以对林木、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利用为例,在近代一些国家的物权法中,它一般通过设定用益权或准用益权而达其目的。用益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虽可对用益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损坏标的物,以保证日后予以返还。因此,在各国关于用益权的规定中,用益权人不仅负有期满后返还物之本体的义务,同时也须为用益物的返还作成财产清单、提供担保或保险的义务。这种设计精巧的制度,本来一方面能使物得到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又可保证用益物不会因无节制的利用而致
6、价值衰竭。因为用益权人既然负有返还物之本体的义务,并在权利消灭时负有补偿用益物的义务(如补植林木、苗木),那么他往往须在用益权存续期间维持用益物的经济用途,并间接地实现某种环境维护的功能。然而,由于用益权的人役权性质,决定了它只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一种不可移转或继承的私权,且不包含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所以用益权人只会考虑眼前利益,希望在其权利存续期间获得财产的最大限度的回报,他既不担心财产的耗尽,也无必要考虑对财产的改良,这就导致了对资源的掠夺性消费。 以功利主义价值观为导向的近代物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方面功不可没,但它同时也间接地加剧了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成为全
7、球性生态危机出现的制度性因素。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现代社会,各国物权法也纷纷改弦易辙,其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于是,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人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重构当代物权法的主题词。在此价值观的影响下,各国物权法中出现的所谓林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狩猎权等物权类型,都成为具有公法性质的特许物权。也就是说,一方面,它们在取得方式上不同于一般物权,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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