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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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远程医疗服务和特殊远程医疗服务。一般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通讯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特殊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通过通讯、网络或卫星精确制导系统,在本地使用相关设备,控制异地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检查、手术、治疗

2、、护理、监护等服务的医疗活动。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11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第六条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第七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服务及其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或其他暗含跨国或跨省(区、市)的名称。第八条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应当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第二章一般远

3、程医疗服务第一节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九条开展一般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一般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申请:(一)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符合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远程医疗服务系统能够满足图像、声音11、图片、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五)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措施;(六)省级以上卫

4、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一般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三)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患者隐私保护方案,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开展一般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

5、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一般远程医疗服务登记;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1第二节执业规则第十三条邀请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方)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征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书面同意。第十四条邀请方应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向被邀请医疗机构(以下称受邀方)发出加盖本机构公章的书面邀请函,原件自行保存归档。书面邀请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邀请事由

6、、目的、时间安排等;(二)患者相关病历摘要;(三)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其他远程医疗服务所需资料。第十五条医疗机构邀请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邀请,但应当于3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十六条受邀方接到远程医疗服务书面邀请函后,应当及时告知邀请方并做好准备工作;对不接受邀请的,应当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开展一般远程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1(一)受邀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技术水平、资质的医师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根据会诊需要配备相应人员、仪器、设备等;(二)双方应当保障远程医疗服

7、务所需通讯、网络畅通,仪器、设备完好;(三)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完成相应的远程会诊工作;邀请方应当配合做好会诊组织工作;(四)完成一般远程医疗服务活动后,受邀方应当及时将会诊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书面会诊报告,报告原件由受邀方保存归档。第十八条 双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病历资料,包括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函、会诊报告,录音录像资料等。邀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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