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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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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信用权制度在我国的创设与完善摘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时信用环境恶劣,这也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通过在民法典中规定信用权,构建我国的完整信用权制度,形成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法典“草案”首次对信用权作了规定,但尚有不完善之处,在未来应当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信用、信用权、人格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及其法律制度尚未确立,在社会领域中,信用缺失、信用危机现象十
2、分严重,社会信用环境日益恶化,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行文简称“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其中草案对信用权作出专门规定,彰显信用权之重要性。虽然草案对信用权制度作了规定,但在学界对信用权的概念、性质、法律规定等诸多方面仍存争议,实有加以明确的必要。 一、信用与信用权 (一)信用的概念 我国学者对信用的概念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①](1)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2)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
3、经济能力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3)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从上述有关信用的表述说明信用的核心在于信赖和评价。一方面是指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约能力给以信赖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约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笔者认为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具有的履约能力和意愿所获得的信赖程度的社会评价。履约的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中相关方面的信息;意愿指
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中履约的意愿。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称为“君临一切法域的帝王条款”,其与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有何关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②]笔者认为,信用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要求。 由于信用的本质在于其是一种社会评价,并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使得信用具有人格的属性,可以作为人格权的客体。信用既然可作为人格权的客体,那么其
5、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凡民事主体皆有信用。据此信用按其主体划分应包括个人信用、商业信用、政府信用、银行信用。 (二)信用权的概念、性质、特征 信用虽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出现,但罗马法中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与信用相对应的信用权,只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权才在近代法律中得以确立,如《德国民法典》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 我国学界对信用权的概念存在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③](1)信用权是民
6、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2)信用权是指以享有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社会评价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3)信用权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上述观点大多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与偿债能力的角度进行定义,认为信用权无非是民事主体对其经济能力及偿债能力的评价所享有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样对信用权定义不太周延,经济能力、偿债能力过于宽泛,难以准确地指明信用权的外延。而且作为法律概念的信用权具有指向的特定性,一般是指对民事
7、主体履约能力和意愿的社会评价。再者,信用权是一种评价性权利,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权利。据此,笔者认为信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具有的履约能力和意愿所获得的信赖程度的社会评价及其保有、利用、收益、处分信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权利。 信用权究竟为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抑或一种兼具有人格性与财产性的混合性权利?对此,学界颇多争议。有的认为信用权是人格权,“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与其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④]当前此说占优势地位。台湾学者进一步认为信用权是名誉权,将名誉权分为
8、广狭二义。广义名誉权,除包括狭义名誉权外,还包括信用、贞操、隐私等为内容之权利,可谓为除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诸权以外之人格权。[⑤]有的认为信用权是新型的财产权,属于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具有与知识产权类似的某些特征,但又不能归类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⑥]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信用权可以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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