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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论文 【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是迈出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在程序正义理念、恢复性司法观念和证据裁判主义等思潮的冲击下,刑事诉讼制度在最近的十几年里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并积蓄了即一步改革的动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朝着公正、民主、文明的方向继续前行。 【关键词】程序正义;恢复性司法;证据裁判主义;刑事诉讼法修正 【正文】 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至今已十四年,中国刑事诉讼经历了阵痛、革新、彷徨、反思之后,又走到了新的十字路口。当再次修法提上日程,回顾这十几年来刑事诉
2、讼理念嬗变和制度变迁,我们可以深刻感受到现代司法文明在这个时代的一次次脉动,把握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方向: 一、程序正义理念下的制度公正 正义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永恒话题。程序正义是相对于传统刑事诉讼中过于注重结果正确的实体正义而提出的,它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本身来实现正义的价值目标,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作为一种过程的正义,主要体现在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司法裁判制作过程中是否受到公正的对待;其次体现在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机会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1]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理念其实已经在部分条文里有所体现。例如,
3、新法借鉴了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加强了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增强了庭审中的控辩对抗性等等。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增订了因一审违反法律程序可以撤销原判的规定,让当时程序法学界倍受鼓舞。.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理念得到了特别的强调,甚至被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和刑法学者共同提到了“独立”的、“优先”的高度。[2]但在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却并不乐观,大量的“刑事程序潜规则”在上述明文规定之外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程序性制裁的缺失就是明显的例证。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司法机关为更好地
4、贯彻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程序公正方面作出过努力。除了就执行《刑事诉讼法》而发布的具体司法解释和规定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制,明确规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与认定事实错误的行为一样,也可构成错案。但由于对于程序违法类型的错案被附加“造成处理错误”的实体性条件,使得程序正义的实现大打折扣。为了体现审判过程的公正,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工作方式,从参与审判的主体角度对司法公正进行了制度完善,但该项改革的成就并不明显,在人民陪审员对于庭审
5、程序的影响力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案件核准权。为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了“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死刑案件二审全面开庭,重要证人必须出庭。这是死刑案件中贯彻程序公正的重大进步。2007年10月《律师法》的修订,对于律师会见、阅卷以及保密特权方面也有所突破,在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的同时也间接促进了诉讼程序公正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此外,中国也在近些年相继签署加入了
6、一系列国际公约,为保障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进行了必要的准备。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引起了全社会对于程序违法问题深入而持久的反思。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当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经提上立法规划,而各界对于有关程序公正的问题都提出了很多改革建议,例如,建立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被告人的对质权;规定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待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程序性制裁的力度。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理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已逐渐在中国得到体认,上述制度也都已经在讨论中产生了较
7、为成熟的方案,有望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中成为现实。 二、恢复性司法观念下的刑事和解 传统刑事司法观念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侵害整个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把刑事诉讼建立在国家公诉、控辩对抗以及国家通过审判对罪犯行使刑罚权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刑事诉讼制度也都体现了这种对抗性。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对抗性司法,在促进“平等武装”、“正当程序”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其中颇受诟病的一点是,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不够,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参与权并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善。而在更为古老的“弹劾式诉讼”中,刑事诉讼一度被认为只是加害人对被害
8、人的侵权行为,被害人的诉求可以得到表达,而后的国家公诉制度才切断了被告人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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