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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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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的论文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外来的制度,迁移的目的在于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评估,降低管理层的代理成本,进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不够完备,使上市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倍受各方的关注。本文主要从健全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构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组织等展开论述,希望对我国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体制有所助益。关键词:独立董事 董事会 监事会 公司治理机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概念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由1940年到1990年,经历了
2、一下几个阶段:第一个是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第二个是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它促使1977年纽约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要求在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用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以此加强监管。第三阶段是在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3、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的人的影响而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一)独立董事制度上的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时间不长,法律规则还不够成,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有选聘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认定等方面问题。1.选聘机制存在的问题据我国证监会2001《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独
4、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但据笔者对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调查和《上海证券报》的分析所得,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绝大多数是与公司领导熟悉的人,他们受邀担任独立董事,目的是满足公司上市的准入条件,作为自己能够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形成的,而没有一个清晰且合法的目标,为了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而被请来。他们的权利不清、职责不明,而且与管理层的关系不寻常,能不能独立就有目共睹了,独立董事成了形式要件。2.缺乏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对于激励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指导意见》第7条
5、第5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规定,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即肯定了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激励机制有了依据,但同时又面临一个如何合理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问题。导致将津贴的多少的裁定权归于董事会,董事会既是发“工资”的人,又是被独董所制约的人,这样一来,根本无法发挥独董的功用。津贴的多少成了一个问题。过多导致腐败,从披露的上市
6、公司违法案件中,许多公司都给独立董事高额报酬。过低,没达到激励目的。这样一来,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有很大的制约作用。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独立董事责任具体包括:第一,决策责任,《公司法》第113条第三款: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并以董事会会议记录为准承担决策责任。第二,违法违规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履行职责和超越
7、职权范围,给公司、投资者或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内幕交易责任,独立董事泄漏内幕消息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证券法》规定的责任。但是,凸显的问题显而易见,首先,独董们并不是专职的公司成员,他们只是兼职,没有足够的空间、时间和精力去看又长又复杂的报表等,但是,却又要他们负起作为一个董事的责任,这样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他的义务太过广泛,不能有效实施其保护中小股东的职能,因此有待建立一个有效的治理准则。(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范围混淆问题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权的混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二者相互行驶监督职责。我国
8、是采用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对董事的监督是通过监事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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