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贿赂犯罪若干问题再思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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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贿赂犯罪若干问题再思考的论文摘要:针对新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作者提出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罪要件;同时,贿赂犯罪对象应包括“一切不正当利益”和受贿罪数额起点宜再降低。关键词:腐败;贿赂;犯罪;要件  贿赂犯罪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的总称。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体现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立法精神。然而,纵观新刑法分则第八章对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却很难说新刑法体现了严惩腐败的精神,相反,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若隐若现地体

2、现着刑法面前的官民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对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再探讨。  一、“为他人谋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要件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刑法理论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条件,方能构成受贿罪”成为众多学者的一致主张,而对什么是“为他人谋利益”,却存在着多种意见。有人认为

3、,“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交换条件,为他人谋利益是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2};有人认为,“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贿赂与权力相交换而达成的一种默契,是受贿人许诺或答应为行贿人谋利益的一种心理状态或意图,属主观要件的范畴{3}。.  笔者认为,客观要件说把“为他人谋利益”看作一种行为,扩大了受贿行为的外延,必然导致放纵那些收受他人贿赂却没有为他人谋利益或者虽实行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但未能成功、或者虽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却未实施谋利行为的犯罪分子。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利益”是

4、一种心理意图,必然轻纵那些只非法收受贿赂而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分子,有悖于惩治腐败。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应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也不应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成为认定受贿的要件。理由是:  1.从受贿罪的本质看,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要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不正当利益,就已经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实践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大量收受他人贿赂,既不实施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也不作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甚至主观上根本没有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它同样

5、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由此可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本身就足以构成受贿罪,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能成为影响受贿罪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只影响量刑,不能改变受贿的本质。  2.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看,只要受贿人主观上具有收受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就足够了,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刑法规定以“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受贿的成立要件,主观要件说把“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违背了反腐倡廉,从严治吏的精神,严重地影响

6、对腐败分子的刑事追究。司法实践中,有些领导干部肆意利用其职权地位,大量收受他人的财物,但行贿者并无明确说明行贿的意图,而收受贿赂的人也未作出任何承诺,但双方心知肚明,送者决非没有企图。有的行贿人即使行贿时有时提出让受贿人为其谋利益的要求,受贿人也答应为其谋利益,但由于行贿和受贿通常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加上一些行贿人“讲义气、够朋友”,使司法机关很难查明受贿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人赃俱获”的犯罪分子也无法定罪,只能将收受的财物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最多再建议所

7、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不应当将“为他人谋利益”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为他人谋利益”,只能作为对犯罪分子量刑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成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新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照此规定,行为人若为谋取“正当利益”即使肆意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也不构成行贿罪。这一规定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反腐倡廉的精神。  首先,从行贿罪的本质看。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体一

8、点说,行贿罪侵犯的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行贿行为严重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诱发大量的受贿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行贿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所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贿行为,无论其主观上是为谋取什么样的利益,其他为都是对公职的收买,都构成了对贿赂犯罪客体的侵犯。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只是反映行贿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并不影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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