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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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文件辽宣发〔2016〕4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修订的《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2016年9月23日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推进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

2、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发挥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作用,推动构建体现辽宁

3、特质、辽宁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全面负责管理我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社科基金项目。我省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条省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4、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省社科基金项目代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和水平,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型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辽宁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第六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由知名专家评议选题并形成选题建议,报省委宣传部审定后,形成《课题指南》,向社会正式发布。    第七条省社科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选项目,最终成果形成一般

5、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集等。研究报告、论文集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八条省社科规划办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予以经费资助。自选项目选题重大有新意、针对性强、学术价值高的可予以经费资助,一般不予资助。自选项目立项数量不超过当年立项总量的三分之一。各类项目资助经费金额在项目申报工作通知上公布。    第九条根据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省社科规划办可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省年度项目外设立重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面向省内外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

6、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辽宁省工作。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4.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

7、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从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及以上项目申请。         6.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8人,单独立项的重要项目课题组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依据本人的研究方向和学术积累,自行确定选题论证申报。项目评审时,主要依据项目质量,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项

8、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实事求是审核项目《申报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严禁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对申报材料需签署明确的上报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初评和复评专家均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省社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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