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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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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文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科产发﹝2017﹞220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文件精神2,有效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参照《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
2、〕227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了《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2附件: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技术服务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
3、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并参照《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经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可依照《通知》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4、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跟踪工作,沟通、协调并及时上报政策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陕西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为: (一)负
5、责组织对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认定及报备、核发证书;(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的跟踪管理,企业信息变更管理以及数据报送;(三)负责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格复核;(四)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五)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六)报送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情况报告;(七)其他认定相关工作。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
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2)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本办法第三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
7、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七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网络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提交网络申请认定材料。(一)纸质资料报送企业网络申请受理后,应向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3)(网络填报生成);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表(附件4)(网络填报生成);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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