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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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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修订和修正 在日常编辑稿件的过程中,笔者经常看到有关法律“修改”、“修订”或“修正”的文章。究竟应该如何区别这三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又该如何正确地运用它们呢?以下,笔者想结合自己的实践谈一点看法。 本报3月4日B3版《如何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的原稿中13处提到“《商标法》修订”,同日B1版头条文章《尽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保护》的原稿中也多处提到要“修订《商标法》”。笔者在编辑稿件时,将《如何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中的13处“修订”全部改为“修正”,而将《尽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保护》一文中的“修订”改为“
2、修改”。之所以如此修改,是因为《如何计算商标争议期限的起算日》一文中的“修订”全部用于修饰经过修正施行的《商标法》,而《尽快修改〈商标法〉 加强民族品牌保护》一文中提到的“修订”,只是一位人大代表针对《商标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因此改用“修改”相对“修订”来说更为笼统,也更为妥帖。 那么,“修改”、“修订”和“修正”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三者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修改指“改正文章、计划等里面的错误、缺点”,修订指“修改订正(书籍、计划等)”,修正指“修改使正确”。相比较而言,修改的外延最大,修订次之,修正则最小;而从内涵来
3、看,修改与修订较为接近,都是改正错误、缺点的意思,而修正则明确地指向“修改使正确”,其更具体的意思是对缺点和错误部分进行修改使之正确。从运用角度来说,如果法律修改的内容较少,仅涉及部分条款,通常采用修正的方式,可称之为部分修改。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需要发布一个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具体列举修改的内容。该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修改决定,一种是修正案。前者如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者以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和1997年刑法的
4、七次修正最为典型。 与修正是部分修改不同,法律的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在修改方式下,立法机关仅需公布一个修订后的整个法律文本,而无须公布专门列举修改内容的立法文件。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1993年的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外,修正与修订的生效时间也不相同。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时有两个生效时间,其中修改决定或者修正案有一个新的生效时间,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不变,即未修正条款的生效时间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时间。如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但原商标法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未作改动,仍旧是:“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因为修改的内容较多,实际上相当于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因此需要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修改的内容还是没有修改的内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如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的情况下,修改的
6、条文适用新的生效时间,因此是“新法”,而未修改的条文仍适用原来的生效时间,因此仍旧是“原法”。修订情况下,修改的条文和未修改的条文均适用一个新生效时间,因此无论是修改的条文还是未修改的条文都是“新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基本判定,修正是对法律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使之进一步明确的表述,而修改则相对笼统全面,修订则因为涉及法律的全面修改,相对用得较少。因此,笔者以为,在一般性表述有关法律的修改时应用“修改”来表述,而对已经修改并已施行的法律,则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原文的表述来运用“修正”或“修订”。□叶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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