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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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事指南事项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报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

2、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

3、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办理程序:申请--审查――受理――决定――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承诺期限:当场办结收费标准:名称核准查询费25元办公地点:济南市黑虎泉北路187号济南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局5号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④《中华人

4、民共和国公司法》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申报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申报材料: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

5、书副本1)3、公司章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10、公司住所证明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4、其他有关文件规范要求: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4、第2项申请者应

6、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5、第3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7、/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3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9、第8、9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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