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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高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倡议高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倡议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高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倡议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文化遗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经形成潮流。实践中不同高校以及高校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本文从高校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角度,分析高校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高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倡议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体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为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法律倡议。 【关键词】高校保护非
2、物质文化遗产 2001年5月,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众多国家积极开展对本国本民族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民族众多的文化大国以昆曲入选为契机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浩大工程,各高校也都顺应形势需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该法已经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虽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行规范,但出现了一些破坏性开发、侵犯知识产
3、权甚至伤及民众感情的事件[1]。《非遗法》的颁行使得保护工作能够在统一的法律保障下开展,高校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必须剖析该法规定,理清主要的法律关系。 一、高校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法律地位 高校是高等学校的简称,是为个人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我国高校顺应历史趋势,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都拥有法人资格。《非遗法》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14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34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35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
4、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第3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析上述条文可知:高校和其下属院系、图书馆、档案馆、研究所等机构以及师生员工都具有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法律资格。 在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相对应的主体也种类繁多,具体有宪法、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涉及到
5、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自然人。例如《非遗法》第7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需要接受行政机关管理。 二、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非遗法》第1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立法目的与高校的职能和高等教育功能一致[2],高校在教育过程中可以选择、传递、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这一角度,
6、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高校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1.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利 依据《非遗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出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如下权利。 1.1获得财政支持权 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高校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开支可以纳入到政府的预算,支出的经费有财政保障。 1.2获得表彰、奖励权 第10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3依法调查权 第14条。 1.4提出倡议权
7、 第2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倡议。” 1.5监督权 第23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1.6传承、传播权 第28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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