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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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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由主权在名的宪法原则看现代政府的角色定位“主权在民”的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宪政原则,是法治与法制的一个重要标识。这一学说最先是由近代的思想家卢梭所倡导的。在此之前,法国人布丹、荷兰人格老秀斯、英国人霍布斯、洛克都主张国家的主权属于君主所有。卢梭从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出发,认为人类最早生活在自然状况下,人人幸福、平等,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约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类陷人奴役和掠夺之中,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和平等,于是,通过订立契约,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由国家来代替人们行使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国家的一切权
2、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这便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学说的精髓。尽管卢梭的上述学说包含了假定和虚拟的成份,缺乏实证基础,但却被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确认。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自己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们就有权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法国《人权宣言》也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
3、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人民主权学说符合文艺复兴以来人类解放的历史要求,也符合社会自由发展的要求,所以,推动了18世纪欧美各国的反封建革命。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曾阐述过人民主权的思想。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王主权思想时,就曾以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人民主权学说最先被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确认后,无论是以后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不确认和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美国的总统林肯据此将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设立的政府界定为“民有、民治
4、、民享”的政府,使之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标准。 正是因为“人民主权”原则被各国宪法所确认,所以,各国政府依法行政便成为其必然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宪法理论不承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却同样被我国宪法所确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为什么“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会必然演绎出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道理很简单,政府的权力原本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人民是通过契约(法律)把
5、自己的部分权力授予政府,因此,政府拥有多大的权力?能够行使哪些方面的权力?怎样行使权力?就完全取决于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授权和规定,政府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否则,政府便是违法,这在民法理论上,便是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的越权行为,这种越权行为便是无效的,其法律责任必须由代理人承担,而不是由被代理人承担。人民和政府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所以,近现代法治对政府对公民有不同的要求,即对政府而言,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而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所以说:“主权在民”的学说理论和宪政原则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然
6、而,人民对国家或政府的授权是有所保留的,即人民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利授权政府,属于人民自然权利的部分是绝对保留的部分。人民之所以授权政府又是基于对自然权利保护的特定目的。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各国宪法无一例外地要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普遍认为,如果一国公民不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则公民就不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或者说国家就丧失了民主国家的性质。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能授权政府的。并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一般权利不同,公民的一般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而基本权利是不能转让和放弃的。况且,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人权”这一概念,而“人权”概念的外延大于公民权。“人权”是一个发展的概
7、念,包含了应然的成份,而公民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包含的是实然的成份。正是因为人民只是授权政府而不是放权政府,是部分授权而非全部授权,更不是政府同人民的分权,所以,现代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正当程序的政府和责任的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主要是指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不能认为政府有无限的职能,倘若认为政府有无限的职能,则不符合“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并且从理论上讲也是一个悖论。 关于有限政府,学者们有不同的界定。按照政府职能的大小,有限政府分为四种形式,即最弱意义的政府,最低限度的政府,福利政府,掌舵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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